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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11月8日通报了对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西卓煤矿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合阳环罚〔2021〕18号),该煤矿处理后的矿井废水通过三条PE管道中的其中一条管道排入北边北知堡村沟内流向徐水河,与项目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在金水河流域不相符,对徐水河三类水质造成影响。存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上述事实,被罚29万。
通报称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西卓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结合该公司负责人积极配合检查,整改态度积极,及案件集体决议意见,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公司处以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显示,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西卓煤矿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西卓子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芳。
来源: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