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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某公司被行政处罚,开出“天价”罚单!
发布日期:2021-11-10点击率:457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21〕QZ180号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环罚字〔2021〕QZ180号

  青州市高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地址: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将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焕霞

  我局于2021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车间内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有喷漆痕迹及喷漆设备,有刺鼻气味,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7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021年8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罚告字〔2021〕QZ18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项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