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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创新举措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发布日期:2020-11-20点击率:499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创新举措,按照《抚顺市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的原则。环境监察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以及媒体等披露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事后难以取证的违法行为,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补办立案登记。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环境监察部门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环境监察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并指定1名负责人。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环境监察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案件调查人员除收集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查明违法情节轻重的相关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填写《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表》,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立案审批表等案件材料移送至承办机构的案件合议人员。案件调查终结后,环境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案件合议。

  环境监察部门按照程序将《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表》、案件合议记录(自由裁量权说明笔录)和草拟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交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重大、复杂案件,环境监察部门在完成案件合议后,送交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查,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由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的案件范围。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监察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到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采用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清楚、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是否被采纳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清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清楚。

  二、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

  做好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工作,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

  三、信息公开

  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到查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环境监察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使处罚信息更加公开、透明。

  四、备案、结案和归档政处罚案件案卷

  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来源:抚顺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