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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查处行为,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提升,服务好经济高质量发展,宿迁市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有新的规定——
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经一般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执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并结合宿迁环境质量改善实际情况需要,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可增加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含)的罚款金额;同时,将被处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整改纳入生态环境服务范围进行帮扶。
对已立案调查但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不予处罚的案件,经听证或陈述申辩认定合理从轻处罚的案件,以及罚款额度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处罚案件,报局党组会审定。
沭阳、泗阳、泗洪生态环境局针对符合“九类情形的重大执法决定案件”,经各地事先预审后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法制审核。
市县两级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前,应由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自执行新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后,原《关于印发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宿环发〔2018〕100号)和《关于印发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修订.试行)的通知》(宿环发〔2019〕52号)自行废止。如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来源:宿迁报业官方帐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