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河北青县马厂镇当事人:你们的相...
云南文山市广南县当事人:你们的...
辽宁本溪市明山区当事人:你们的...
山东临沂市沂水县当事人:你们的...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当事人:你们的...
齐齐哈尔富裕县当事人:你们的案...
锦州北镇市正安镇当事人:你们的...
邢台新河县当事人:你们的不动产...
台州玉环市玉城街道当事人:你们...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东旭国际A座北楼615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拟修改 与上位法在行政处罚上保持一致
5月3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提到,《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在行政处罚上拟将同上位法保持一致。
据介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25日由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2019年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为与上位法在行政处罚上保持一致,《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相应修改。来源:大河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