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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真格” 行政不作为将被罚
发布日期:2019-08-19点击率:662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司法局日前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立法对审批服务方式、公平竞争机制、公共服务方式、监管和执法方式等着力创新,在市场准入、优化审批、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等方面有不少积极举措。

  据了解,立法草案中提出,深圳将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聚焦市场主体反映突出的市场准入、企业开办、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办事难、办事慢、多跑腿等问题,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行一窗受理、全网通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照后减证”。同时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明确监管责任,推动政府管理真正转向宽进严管。

  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立法草案提出,一是保证形式公平,规定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政府资金扶持、土地供应、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申报、资质许可、费用减免、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公平待遇。二是确保实质公平,立法草案中规定了公平竞争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活动中享受公平待遇,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实质公平,避免出现行业垄断。

  在优化公共服务方式上,立法草案规定,要通过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宣导、业务查询、网上投诉等服务。

  在监管和执法方式上,为预防“检查扰企”,立法草案提出,执法检查要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检查,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展拉网式的执法大检查;深圳市拟实行处罚教育前置制度,行政处罚遵循审慎宽容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行给予提示教育,不得以罚代管、重罚轻教。

  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深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责任,如有违规违责的行政行为将被处罚。

  该草案中列出了12条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开办申请,或者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等等。

  立法草案提出,对以上违规行政行为,将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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