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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夜色偷倒垃圾被罚款2万的行政处罚 附上海垃圾分类违法处罚细则
发布日期:2019-07-03点击率:636

  6月初,中队接上海市漕河泾物业反映,该物业在姚北路靠近中心路一处园区支路内设置了一个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但最近物业发现,里面被人偷倒了大量垃圾。接到报案的九亭镇城管执法中队经过排查找到该企业,当事人最终被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上海垃圾分类违法处罚细则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出台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以及裁量基准。

  《查处规定》明确,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这四种情形,将被认定为“拒不改正”。

  “处罚金额”,主要视违法次数、违法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而定。《裁量基准》明确,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来说,“将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这三种行为的处罚幅度也各有不同,金额在5000元至50000元不等。如果市民或企业反复违反《条例》规定,违法成本就会随着次数增加而上升。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表示,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注意: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还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适用最低处罚额度或者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基础上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两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具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手段和后果比较严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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