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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店暗收消费者“炭位费”,不服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邓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塔小区从事烧烤店经营。2017年1月5日,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该烧烤店向消费者收取“炭位费”。1月11日,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烧烤店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收取消毒餐具费及“炭位费”。
3月6日,该局再次接到反映该烧烤店收取“炭位费”的匿名举报电话。3月8日,该局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该店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8日共收取“炭位费”24986元,且菜单中无此消费项目的违法事实,于当日立案,拟对邓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告知邓某某。
邓某某提出听证申请,该局于3月31日组织了听证。2017年4月14日,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送达邓某某。邓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炭位费”价款,且该费用属于制作烧烤食品时所需的加工费用,应包含在菜单标注的食品价格中,其向消费者另行收取,明显属于不公平、不合理行为。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其行为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及公平交易原则,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做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邓某某向消费者收取“炭位费”,既没有明示或告知,也没有标明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做出被诉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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