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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 当庭宣判撤销一项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18-07-09点击率:887

  近日,海门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海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海门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门40多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庭审观摩。

  2015年7月25日晚,启东市汇龙镇善成新村某居民住宅发生瓶装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涉事液化气钢瓶系第三人吴某当日至原告处充装后,送至用户处的。吴某至原告处充装价为75元,向用户收取价格为87元,所用钢瓶为用户提供。2015年9月30日,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此后,原告向海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门法院作出(2016)苏0684行初6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生效后,被告再次对案件进行了补充调查,认定第三人在没有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也非原告培训上岗的送气服务人员的情况下,从用户处取得空钢瓶至原告处以75元每瓶的批发价充气,再以87元每瓶的价格卖出属于销售行为,原告行为违反《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之规定,于2017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海门法院合议庭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被告的举证无法满足处罚决定中对第三人行为的定性,当庭宣判撤销了被告启东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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