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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要有哪些内容?
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或是公益性质展开的建设项目中,我们老百姓最关心的还是拆迁补偿的问题。事实上,只要涉及房屋被拆迁征收了,那么就会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无论是从道德方面来说,还是从法律层面来讲,相关部门均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就是说必须要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
但是,实践过程中却有相关部门违法违规进行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不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程序,还在补偿方面动手脚,擅自减少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以各种理由压低补偿标准,有的甚至为了降低补偿标准,还会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使出各种手段,实现低成征收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来说,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时,双方需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征收方提供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上面的内容,比如说你与征收方就补偿金额协商成功了,那么补偿安置协议上就必须要有你们谈好的补偿金额,或是安置房面积、地点等(额外地提醒大家一点,补偿协议一旦签订,那说明该补偿安置协议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均不能违约,一旦其中一方违约,那么,另一方则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