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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纠纷律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实践生活中,有些村委会常常会在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与相关部门或是开发商、个人签订租赁土地合同,擅自将土地出租,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直接将土地出租给他人呢?其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案例来看一下
文某与xx联合社签订了《合同书》等合同,约定xx联合社将其所有的总面积为xx平方米农用地有偿出租给某公司、宿舍和综合性建设。
后来文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村委会、xx联合社支付其xx万元。但是一、二审法均驳回了其的诉讼请求,文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文某主张该合同不是土地租赁协议,而是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前期协议,是对拟租赁土地的前期开发协议。原判决以xx联合社将该社所有的案涉土地出租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为由,认定无论《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性质如何,均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因《协议一》和《协议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的处理问题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涉及xx村全体村民的重大利益问题,亦认定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原审判决以《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协议一》、《协议二》的签订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为由,认定上述协议无效,于法有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文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