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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高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国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主体,依法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为县政府的土地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高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拆中心)实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征拆中心为县政府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共同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领导全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征地报批、政策修订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县征拆中心负责对全县各镇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进行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与属地镇政府共同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并会同镇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社会稳定和信访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和稳控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监管;县发改、住建、经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医保、公安、司法、信访、统计、审计、民政、纪委监委、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镇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的相关职能职责文件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镇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稳定信访矛盾纠纷的调解、化解、稳控等日常业务;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助配合征地部门和镇政府做好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助配合镇政府做好土地征收中政策宣传、群众思想发动、矛盾纠纷的调解疏导,协助解决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保障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五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征收,并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严禁违法征收土地,严禁损害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支持配合县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七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标准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1.征收庆符镇、文江镇Ⅰ类区片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Ⅰ类区片综合地价52000元/亩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详见附件1)。
2.征收本款第一项范围以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Ⅱ类区片综合地价50500元/亩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详见附件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按照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足额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组财村管、村财镇管”的原则和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依法合理进行分配和使用。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执行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按实清点补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按市政府公布的1900元/亩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其地上零星林木、果木等附着物按照《高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3)进行补偿。(2)按单位土地面积折算补偿(一次性包干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照59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可以在按实清点补偿或按单位土地面积折算补偿(一次性包干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
2.对征收土地上成片标准化种植的花卉、苗圃、果木、林木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对照《高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4),按种植面积进行补偿。
3.自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苗圃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逾期拒不领取被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相关补偿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利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交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政府代管,由征地部门书面告知并会同各镇政府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权利人限期领取。相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权利人应当在收到领取补偿费用通知后及时到代管镇政府办理领款手续。
第九条 县政府统筹安排,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全部征收的,除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劳务外包、未享受养老保险和临时工等人员)、回乡退养人员(含轮换工)等财政供养人员只办理农转非外,其余人员全部纳入征地农转非安置。
第十条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予以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纳入安置范围。
(一)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军士;
(二)因服刑户籍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且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大学、中专在校学生;
(四)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需要已依法确定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依法不予安置: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劳务外包、未享受养老保险和临时工等人员)、回乡退养人员(含轮换工)等已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转非安置人数,以实际征收土地或者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或者耕地的面积确定农转非人员数量。农转非人员的户籍信息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按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农转非人员,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推荐产生并向被征地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经镇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征拆中心初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定后报县政府审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养老、失业、医疗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须在接受并领取补偿款、交出土地、完成农房搬迁后,方可享受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第三章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需对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拆迁的,按以下标准实施补偿。
(一)农村村民住宅按《高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详见附件5)进行补偿;
(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高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6)进行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装修(装饰)按《高县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7)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生产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助,视其合法性、经营状况和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面积,按《高县生产经营性补助标准表》(详见附件8)进行补助。生产经营补助范围是指要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及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面积原则上按底楼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面积确定。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和依法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设施用房用于种养殖业的,其发展种养殖业的损失及搬迁补助,视其合法性、经营状况和实际用于种养殖业的面积,按《高县发展种养殖业补助标准表》(详见附件9)进行补助。
第十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户按照规定要求自行拆除:
(一)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
(四)省、市、县政府已发布公告或通告明令禁止修建之日起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农房及其他建(构)筑物属农户所有的,由征地部门直接补偿给被征收的农户;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或其他单位、个人所有的,由征地部门直接补偿给拥有所有权的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个人。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范围内,被拆迁农房的权属所有人及共有人,且户籍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员,应纳入房屋补偿安置范围。
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可以纳入房屋拆迁安置的范围:
(一)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军士;
(二)因服刑户籍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且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大学、中专在校学生;
(四)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已依法确定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又全征解体的,且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五)以前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但未进行住房安置、仍共同居住,未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房改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依法不予安置: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不含劳务外包、未享受住房补贴和临时工等人员);回乡定居、工作或者生活的离职退休人员;回乡退养人员(含轮换工)等已享受财政供养住房补贴的人员。
第十八条 对纳入房屋补偿安置范围的被拆迁户,其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法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的原则。
第十九条 县域内房屋补偿安置按不同区域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和货币补助安置三种安置方式,每户房屋被拆迁户只能在下列规定条件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
县域内各类城镇规划区(含经开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户,实行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助方式安置;
县域内各类城镇规划区(含经开区)范围外的房屋拆迁户,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方式安置;
实行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助方式安置的人员,不再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再次拆迁其本户集体土地上的其他房屋时,不再纳入房屋安置范围。
第二十条选择提供安置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征地部门以户为单位按应安置人员30㎡/人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提供安置房,安置房售价以砖混(现浇)结构重置价标准为售价基数。每户被拆迁户在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户籍情况、安置房户型和自身需求,另可多购买不超过30㎡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一人户多购买庆符镇、文江镇的安置房的售价标准为1750元∕㎡,多购买月江镇的安置房的售价标准为1300元∕㎡;二人及以上户多购买庆符镇、文江镇的安置房的售价标准为2250元∕㎡,多购买月江镇的安置房的售价标准为1600元∕㎡。
第二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助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征地部门以户为单位按应安置人员30㎡/人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计发一次性购房补助。一次性购房补助发放标准:庆符镇范围内实施的项目为3600元/平方米;月江镇范围内实施的项目为2600元/平方米;文江镇范围内实施的项目为2000元/平方米;其余各镇范围内实施的项目为1800元/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按照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以户为单位,征地部门按应安置人员给予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新建房的占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平整、水电设施等。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因征地造成首次房屋拆迁的,按应安置人员1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因征地造成二次房屋拆迁的,按应安置人员2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因征地造成三次及其以上房屋拆迁的,按应安置人员2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四)按照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在接受并领取农房补偿补助后,按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选址建房,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手续按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指导、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户在补偿安置时,征地部门应给予搬家补助费,水、电、气、网络搬迁补助费,过渡寄住费等补助。具体按以下标准和办法进行补助:
(一)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户.次,每户拆迁安置户只补助2次;
(二)水、电、气、网络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9000元/户;
(三)过渡寄住费:以应安置人口为单位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过渡寄住费发放时间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从交房(交钥匙)之日起计算。选择提供安置房方式安置的,以实际过渡寄住时间计发,提供安置房后再一次性发放3个月;选择货币补助方式安置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到“三按时”(按时勘丈、按时领款、按时交地)的,征地部门按3000元/亩的标准给予按时征地奖励。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做到“三按时”(按时勘丈、按时签订协议并领款、按时搬迁房屋并交房)的,征地部门按应安置人员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按时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只适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中的应安置人员,其他安置人员不予奖励。
被拆迁户系独生子女户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征地部门按9000元/户的标准给予按时搬迁奖励。
被拆迁户未搭建临时建筑进行过渡居住的,征地部门按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过渡寄住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规定配合完成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征地部门可以酌情扣减或取消奖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地部门的勘丈数据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征地部门应当按照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 征地部门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情况,应主动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使用征地资金的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使用征地资金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资金规范使用。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部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规范使用。
第三十三条 征地部门及其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有涉及到标准、政策,如遇省、市标准、政策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县域内已经实施征收补偿尚未结束的具体征地拆迁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
附件:1. 高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2. 高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3. 高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4. 高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5. 高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6. 高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7. 高县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8. 高县生产经营性补助标准表
9. 高县发展种养殖业补助标准表
附件1
高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区片 编号 | 实施范围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 | |
镇 | 行政村 | |||
Ⅰ | 庆符镇 | 百家村、百通村、丛木村、东升社区、鹅卵村、二龙村、苽芦村、黄桷村、骆家村、普陀村、庆山社区、石门社区、水鸭村、西江村、小靖村、新城社区、兴符社区 | 52000 | 土地补偿费占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占区片综合地价的60% |
文江镇 | 滨河社区、怀远社区、剑南村、柳湖社区、民主社区、胜利村、石龙村、文江村、中心社区 | |||
Ⅱ | 庆符镇 | 白岩村、大华村、葛藤村、河心村、黄荆村、金星村、金鱼村、苗儿村、泡桐村、清溪村、水井村、水塘村、四烈村、五公村、希望社区、先峰社区、星光村、永联村、游鱼村 | 50500 | |
文江镇 | 大桥村、得狼村、芙蓉村、花庄村、黄泥村、籁笏村、凉村村、凉风村、楠木村、七宝村、石塔村、腾龙社区、腾然村、同心村、新胜村、云山村、棕树村 | |||
庆岭镇 | 凤凰村、红庙村、莲花村、龙泉村、桥坎村、三块村、山河村、顺利村、太源村、同庆社区、文武村、下华村、先娱村、向阳村、印田村、中和村 | |||
来复镇 | 百花村、柏香村、厂区国有(双河812)、陈垇村、崇新村、大山村、大屋村、高凤村、滚沱村、金村村、来复森林所、龙咀村、明朗村、青?村、石梯村、水洞坎社区、太平村、天凤村、天台社区、通书村、同心社区、文和村、响石村、新华村、新南村、新农村、燕子村、宜庆社区、永宁村、运动村 | |||
罗场镇 | 陈村村、春茗村、公平村、光辉村、红旗村、解放村、林湖村(含林湖社区与中核建中争议地块)、马店村、茗茶社区、南华社区、前哨村、顺江村、天堂村、田村村、桐林村、新集村、新荣村、兴场村、羊田村 | |||
Ⅱ | 嘉乐镇 | 光明村、广乐社区、两河村、龙旺村、卢湾村、民乐社区、人民村、天星村、新油村、渔舟村、云鹤村、长丰村 | 50500 | 土地补偿费占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占区片综合地价的60% |
落润镇 | 塝上村、高兴村、公益村、国安村、红星村、普和村、前锋村、前进村、五星村、玺润社区、新寨村、振武村 | |||
月江镇 | 川新村、福顶村、福胜村、福溪社区、国有林场、汉王山劳改所、三角村、三胜村、森林所、双坝村、顺和村、瓦堆村、月口社区、中山村 | |||
胜天镇 | 安和村、凤鸣村、共和村、马鞍村、农民村、三河村、汪家村、五马村、新福村、新和村、新民村、英鼓村、长盛社区 | |||
沙河镇 | 白庙村、大里村、二七村、凤翔村、革新村、国有林场、麻柳村、马道村、清溪社区、赛金社区、三八村、上古村、上龙村、天府村、雪顶村、杨柳村 | |||
复兴镇 | 白鹤村、陈正村、七仙湖水库、群乐村、仁共村、森林所、上坝村、兴新社区、娱乐村、治安村 | |||
蕉村镇 | 德坪村、凤凰社区、惠泽水库、吉新村、康兴村、联合村、联民村、林场、龙潭村、龙政村、青云村、仁和村、万古村、文治村、裕丰村 | |||
可久镇 | 高岭村、高坡村、红花村、红意村、进步村、菊花村、龙口村、南红岩村、团包村、屋基村、星山村、永安村、永和村、永兴社区 |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附件2
高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亩/年) | |
高县 | 备注 | ||
1 | 大、小春 | 1900 | 统一按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 |
附件3
高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房屋项目 | 重置价 | 残值收购 | |
1 | 钢结构 | 1400 | 50 | |
2 | 钢混(框架)结构 | 1300 | 40 | |
3 | 砖混(现浇)结构 | 1100 | 25 | |
4 | 砖混(预制)结构 | 1050 | 25 | |
5 | 砖木结构 | 800 | 20 | |
6 | 土木、木结构 | 700 | 20 | |
7 | 其他结构 | 简易结构 | 200 | 15 |
偏房 | 50 | 10 |
备注:1.建筑物面积,以外墙基线为准进行测量,墙体至滴水减半计算,未封闭阳台减半计算。
2.房屋层高2.2米,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基础、主体、地面、屋面处理、隔热板、木门窗等房屋基本设施。
3.按照统规自建房安置方式安置的被征收农房不进行残值收购。
4.本表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的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4 | ||||
高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1 | 围墙 | 乱石垒、土围墙 | 立方米 | 220 |
砖、石围墙 | 立方米 | 440 | ||
2 | 院(晒)坝 | 三合土 | 平方米 | 33 |
砖、石、水泥砂浆 | 平方米 | 55 | ||
土坝 | 平方米 | 20 | ||
石板坝 | 平方米 | 50 | ||
3 | 堡坎 | 石堡坎 | 立方米 | 330 |
砼 | 立方米 | 440 | ||
砖 | 立方米 | 440 | ||
其它 | 立方米 | 220 | ||
4 | 水缸 | 口 | 120 | |
5 | 地窖 | 口 | 120 | |
6 | 粪池 | 土粪池 | 立方米 | 30 |
水泥、三合土粪池 | 立方米 | 60 | ||
条石粪池 | 立方米 | 70 | ||
7 | 水窖 | 土水窖 | 立方米 | 30 |
三合土水窖 | 立方米 | 80 | ||
条石及砼水窖 | 立方米 | 100 | ||
8 | 水池 | 砣石、条石池 | 立方米 | 110 |
石砌、砖砌、混凝土 | 立方米 | 100 | ||
造型水池 | 立方米 | 120 | ||
9 | 水井 | 土水井 | 口 | 400 |
条石水井 | 口 | 700 | ||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 口 | 1100 | ||
机井(含抗旱井) | 口 | 2200 | ||
10 | 灶台 | 土灶 | 眼 | 700 |
红砖砌灶 | 眼 | 800 | ||
瓷砖灶、水泥灶 | 眼 | 900 | ||
节能灶(含设施) | 眼 | 1600 | ||
11 | 坟墓 | 普通土堆坟 | 座 | 800 |
砖、石、水泥修砌 | 座 | 1000 | ||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 | 座 | 1200 | ||
12 | 水管(宅基地外用于农业生产的) | 钢管 | 米 | 10 |
PE管 | 米 | 35 | ||
PVC管 | 米 | 5 | ||
胶管 | 米 | 5 | ||
13 | 沼气池 | 10m?以上 | 口 | 2000 |
10m?以内 | 口 | 1000 | ||
14 | 粮仓 | 立方米 | 60 | |
15 | 排灌沟渠 | 衬砌 | 元/平方米 | 100 |
16 | 围墙大门 | 铁大门 | 平方米 | 200 |
木大门 | 平方米 | 100 | ||
17 |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 竹架 | 平方米 | 20 |
钢架 | 平方米 | 35 | ||
塑钢 | 平方米 | 40 | ||
水泥柱架 | 平方米 | 35 | ||
其他棚 | 平方米 | 20 | ||
18 | 水塔 | 立方米 | 150 | |
19 | 彩钢房 | 有泡沫隔热层 | 平方米 平方米 | 150 |
无泡沫隔热层 | 50 | |||
20 | 鱼池 | 养殖水体 | 立方米 | 4 |
21 | 电杆 | 木电杆 | 根 | 100 |
水泥电杆(高度8米以下) | 根 | 300 | ||
水泥电杆(高于8米以上) | 根 | 400 | ||
22 | 农村道路 | 简易机耕道 | 平方米 | 20 |
碎石路面 | 平方米 | 40 | ||
砼路面 | 平方米 | 100 | ||
23 | 动力线 | 四线 | 米 | 30 |
24 | 猪圈 | 素土地面有栏 | 平方米 | 20 |
乱石、砖砌地面有栏 | 平方米 | 40 | ||
注:本表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的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
附件5
高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名称 | 生长期 | 说明 | 高县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柑桔等柑橘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株 | 7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株 | 110 | |||
衰果 | 株 | 7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6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株 | 12 | |||
2 | 香柚等柚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株 | 7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株 | 110 | |||
衰果 | 株 | 7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6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株 | 12 | |||
3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含3年) | 株 | 80 |
盛果 | 挂果11年以上(含11年) | 株 | 170 | |||
衰果 | 株 | 80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10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 株 | 15 | |||
4 | 荔枝、桂圆、枇杷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株 | 15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株 | 400 | |||
衰果 | 株 | 300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株 | 60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株 | 20 | |||
5 | 板栗、核桃等坚果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株 | 15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株 | 400 | |||
衰果 | 株 | 300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株 | 50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株 | 20 | |||
6 | 葡萄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 株 | 70 | |
中产 |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 株 | 50 | |||
挂果 |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 株 | 30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株 | 20 | |||
7 | 香(芭)蕉 | 挂果 | 株 | 40 | ||
苗 | 株 | 5 | ||||
8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3 | |
产叶(果)桑 | 初产叶(果) | 株 | 4 | |||
中产叶(果) | 株 | 5 | ||||
盛产叶(果) | 株 | 6 | ||||
老化树 | 株 | 3 | ||||
9 |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等类 | 幼树 | 未产果 | 株 | 5 | |
小树 | 初产果 | 株 | 10 | |||
中树 | 中产期 | 株 | 20 | |||
大树 | 盛产期 | 株 | 50 | |||
老化树 | 株 | 10 | ||||
10 | 竹类 | 25根以上(含25根) | 笼 | 60 | ||
10—25根(含10根) | 笼 | 40 | ||||
10根以下 | 笼 | 20 | ||||
11 | 松、杉、柏等针叶类,杂树等阔叶类 | 幼树 | 干胸径2厘米以下 | 株 | 10 | |
小树 | 干胸径2—6厘米(含2厘米) | 株 | 20 | |||
中树 | 干胸径6—15厘米(含6厘米) | 株 | 30 | |||
大树 | 干胸径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 | 株 | 45 | |||
12 | 银杏、桂花、黄桷兰、桢楠、其他园林等类 | 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15 | |
中树 | 胸径5—10厘米(含5厘米) | 株 | 40 | |||
大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株 | 80 | |||
13 | 花椒树、巴豆 | 初果 | 株 | 30 | ||
盛果 | 株 | 60 | ||||
幼树 | 株 | 10 | ||||
14 | 茶 | 初产茶树 | 窝 | 2 | ||
高产茶树 | 窝 | 5 | ||||
老化茶树 | 窝 | 4 | ||||
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
附件6
高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名称 | 生长期 | 说明 | 高县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柑桔等柑橘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亩 | 400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亩 | 8500 | |||
衰果 | 亩 | 650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亩 | 1500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亩 | 2500 | |||
2 | 香柚等柚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亩 | 400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亩 | 8500 | |||
衰果 | 亩 | 650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亩 | 1500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亩 | 2500 | |||
3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含3年) | 亩 | 4500 |
盛果 | 挂果11年以上(含11年) | 亩 | 9000 | |||
衰果 | 亩 | 7000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1800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 亩 | 3000 | |||
4 | 荔枝、桂圆、枇杷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亩 | 500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亩 | 11000 | |||
衰果 | 亩 | 10000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亩 | 3000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亩 | 1800 | |||
5 | 板栗、核桃等坚果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亩 | 500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亩 | 11000 | |||
衰果 | 亩 | 10000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亩 | 3000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亩 | 1800 | |||
6 | 葡萄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 亩 | 8500 | |
中产 |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 亩 | 6500 | |||
挂果 |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 亩 | 4500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亩 | 2000 | |||
7 | 香(芭)蕉 | 挂果 | 亩 | 8500 | ||
苗 | 亩 | 2500 | ||||
8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1500 | |
产叶(果)桑 | 初产叶(果) | 亩 | 2500 | |||
中产叶(果) | 亩 | 3500 | ||||
盛产叶(果) | 亩 | 5500 | ||||
老化树 | 亩 | 2500 | ||||
9 |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等类 | 幼树 | 未产果 | 亩 | 800 | |
小树 | 初产果 | 亩 | 1500 | |||
中树 | 中产期 | 亩 | 3000 | |||
大树 | 盛产期 | 亩 | 6500 | |||
老化树 | 亩 | 1500 | ||||
10 | 竹类(含笋用竹) | 亩 | 8500 | |||
11 | 松、杉、柏等针叶类,杂树等阔叶类 | 幼树 | 干胸径2厘米以下 | 亩 | 2000 | |
小树 | 干胸径2—6厘米(含2厘米) | 亩 | 4000 | |||
中树 | 干胸径6—15厘米(含6厘米) | 亩 | 5500 | |||
大树 | 干胸径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 | 亩 | 6500 | |||
12 | 银杏、桂花、黄桷兰、桢楠、其他园林等类 | 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3500 | |
中树 | 胸径5—10厘米(含5厘米) | 亩 | 5500 | |||
大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亩 | 7500 | |||
13 | 花椒树、巴豆 | 初果 | 亩 | 3500 | ||
盛果 | 亩 | 5500 | ||||
幼树 | 亩 | 1800 | ||||
14 | 茶 | 初产茶树 | 亩 | 3000 | ||
高产茶树 | 亩 | 10000 | ||||
老化茶树 | 亩 | 9000 | ||||
15 | 药材、花卉 | 盆栽不予补偿 | 亩 | 8500 | ||
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
附件7
高县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高县 | ||||
1 | 预制水磨石地面(普磨) | 平方米 | 50 | |
预制水磨石地面(彩磨) | 平方米 | 70 | ||
2 | 瓷地砖地面 | 平方米 | 80 | |
3 | 马赛克地面 | 平方米 | 50 | |
4 | 花岗石地面 | 平方米 | 100 | |
5 | 内(外)墙砖 | 平方米 | 50 | |
6 | 铝合金 | 平方米 | 120 | |
7 | 塑钢 | 平方米 | 150 | |
8 | 防盗门 | 扇 | 600 | |
9 | 坐便器 | 个 | 400 | |
10 | 浴缸 | 个 | 500 | |
11 | 蹲便器 | 个 | 150 | |
12 | 卷帘门 | 平方米 | 120 | |
13 | 电视卫星接收器 | 套 | 300 | |
14 | 空调移机 | 台 | 300 | |
15 | 防护栏 | 一般 | 平方米 | 50 |
不锈钢 | 平方米 | 100 | ||
16 | 包门 | 扇 | 300 | |
17 | 强化木地板 | 平方米 | 60 | |
18 | 实木地板 | 平方米 | 150 | |
19 | 木质墙裙 | 平方米 | 40 | |
20 | 太阳能热水器(拆卸安装) | 个 | 1000 | |
21 | 木楼板 | 平方米 | 80 | |
22 | 望板 | 平方米 | 30 | |
23 | 竹楼板 | 平方米 | 20 | |
24 | 墙纸 | 平方米 | 30 | |
25 | 乳胶漆 | 平方米 | 20 | |
26 | 钢化涂料 | 平方米 | 10 | |
27 | 固定碗柜、衣柜 | 立方米 | 150 | |
28 | 罗马柱 | 根 | 10 | |
29 | 琉璃瓦 | 平方米 | 70 | |
30 | 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100 | |
31 | 木质、石膏阴角线 | 米 | 8 | |
32 | 暗管暗线 | 平方米 | 50 | |
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
附件8
高县生产经营性补助标准表 | |||
序号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 | 补助范围 |
1 |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用于生产经营;征收时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照;连续生产经营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 | 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农房重置价补偿总额的40%予以补助 | 生产经营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 |
2 |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用于生产经营;征收时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无有效生产经营证照;连续生产经营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 | 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农房重置价补偿总额的30%予以补助 | 生产经营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 |
3 |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用于生产经营;征收时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照;连续生产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 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农房重置价补偿总额的30%予以补助 | 生产经营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 |
4 |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用于生产经营;征收时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无有效生产经营证照;连续生产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 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农房重置价补偿总额的20%予以补助 | 生产经营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 |
5 |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用于生产经营;征收时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照;连续生产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下3个月以上的。 | 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农房重置价补偿总额的20%予以补助 | 生产经营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 |
6 |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用于生产经营;征收时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无有效生产经营证照;连续生产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下3个月以上的。 | 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农房重置价补偿总额的10%予以补助 | 生产经营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 |
附件9
高县发展种养殖业补助标准表 | ||||
序号 | 补助类型 | 补助范围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 |
1 | 食用菌类种植 | 发展种植业损失、搬迁补助 |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和设施农用地的生产设施用房实际用于种植的;征收时正在进行种植且连续种植6个月以上;种植密度和规模符合要求。 | 60元/平方米 |
2 | 养牛、养羊、养兔、养猪等家畜 | 发展养殖业损失、搬迁补助 | 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和设施农用地的生产设施用房实际用于养殖的;征收时正在进行养殖且连续养殖6个月以上;有畜牧部门的养殖审批手续;养殖密度和规模符合要求。 | 80元/平方米 |
来源:高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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