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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23〕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协助、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务的推进和落实。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拨付、监督使用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障政策宣传、资格审查、公示、购买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国动办)、司法、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审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三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县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告,同时将征收土地预公告送达至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和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及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居)委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居)委会明确人员,协助做好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居)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相关权利人积极配合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和3名以上被征地村(居)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村(居)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是征地补偿资金概算、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拟订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县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资金概算评审情况,科学合理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县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县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告,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达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七条 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县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及时收集意见、建议、申请听证的相关情况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对符合听证要求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决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发布和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八条 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他项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指定的机构和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第九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拟定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户,及时推进和做好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如实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县自然资源部门留存相关影像和文书资料,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对个别没有签订协议的,在申报土地征收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征地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生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批准的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示。同时将征收土地公告送达被征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一条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相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相关征地补偿费用。对未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权利人,将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交付土地。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拆迁的实施机构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被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房屋拆除、腾地压青工作,及时交付土地。
对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按协议约定交出土地、腾地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履行期限届满仍不腾退土地的;或者对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交出土地、腾地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消灭的,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做好承包经营权合同变更工作,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第三章 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和石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拆迁的实施机构统一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其收支状况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葡萄园青苗及种植场所设施包干补偿、花卉苗木搬迁包干补偿、水产养殖物及养殖场所设施包干补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房屋基础设施超深费用、拆迁加工和生产等企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规定标准实施补偿。
征收集体建设土地、青苗和地上附属物之外的征地拆迁补偿按照以下标准实施补偿:
成片橘(橙)园和茶园分期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1;
动物养殖转运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2;
道路、坟墓、杆线等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
拆迁零星、单独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住宅房屋折旧及室内外装修装饰调减标准见附件5;
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6;
住宅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搬家费、过渡费、重建误工费)补偿标准见附件7;
按时交房奖励标准见附件8。
第十六条 征地误工补助费按600元/亩、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按600元/户的标准列入征地拆迁资金概算。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按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第四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安置资格的调查、认定。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安置资格调查、认定,由县负责安置工作的机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做好安置资格的调查、核实、认定和公示。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住宅房屋安置资格调查、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做好安置资格的调查、核实、认定和公示。
第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三种方式。符合安置资格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应当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
第二十条 符合安置资格选择集中重建安置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做好集中安置点选址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做好安置点建设规划方案,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安置。
符合安置资格选择分散安置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审批有关规定落实宅基地安置。
符合安置资格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统筹、落实相关安置工作。
符合安置资格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县负责征拆安置工作的部门拟定资金概算方案,经县财政落实安置资金后及时给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拆迁住房安置资格且采取分散自建方式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支付。采取集中联建方式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征地拆迁资金概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实行资金概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由财政进行资金概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资金概算评审。
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做好征地项目资金结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位,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足额支付到被拆迁对象。
第二十四条 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分别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5%列入资金概算,专项用于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支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或不可预计事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收集与汇总,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文件,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地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在征地拆迁实物调查确认和住房安置资格调查、核实、认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其他扰乱征地拆迁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指石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石政发〔2019〕10号)同时废止。石门县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收地块,补偿安置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公告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成片橘(橙)园和茶园分期包干补偿标准
2.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3.坟墓迁移和埋电杆、拉线及绿篱迁移补偿标准
4.拆迁零星树木及单独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5.住宅房屋折旧及室内外装修装饰调减补偿标准
6.住宅房屋拆迁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7.住宅房屋拆迁其他补助标准
8.按时交房腾地奖励标准
附件1
成片橘(橙)园和茶园分期包干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主要特征 | 备注 |
盛产期 | 8000元/亩 | 橘(橙)树每亩60株以上, 挂果在5年以上 | 种植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茶园成片,采摘有5年 | |||
挂果期 | 6000元/亩 | 橘(橙)树每亩60株以上, 树冠成形并挂果 | 种植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茶园成片,苗木成形并处于 初期育芽时期 | |||
幼苗期 | 2000元/亩 | 橘(橙)苗每亩60株以上, 苗高30厘米以上且未达到挂果条件 | 种植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茶苗成片 |
附件2
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 补损标准 | 备注 |
狗 | 20元/条 | 该补偿只限于规模化专业养殖场;转运未达到出栏(出售)条件的猪仔,对养殖户给予提前出栏(出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0头以下(含10),1000元;11-50(含50)头,5000元;51-100(含100)头,10000元; 101头以上,20000元。 |
猪、羊 | 50元/头 | |
牛、马 | 50元/头 | |
家禽类 | 5元/只 |
备注:异地续养场所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附件3
坟墓迁移和埋电杆、拉线及绿篱迁移补偿标准
统筹标准 提取 | 类别 | 补偿费标准 | 迁坟经费 标准 | 备 注 |
坟墓统筹按3000元/亩提取统筹费。统筹费用由 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坟墓迁移,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 土筑坟 | 1500元/座 | 按照1500元/座的标准将迁移费用拨付 到村(居),由村(居)统一迁坟。 | 1.单个项目坟墓统筹费用不足部分全县统筹。 2.超过公告迁坟期限不迁的,由建设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 |
砖、石坟 | 1800元/座 | |||
碑坟 | 2800元/座 | |||
埋电杆、拉线 | 占用耕地的按455元/根补偿,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325元/根补偿,占用非耕地的按195元/根补偿。 | 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 ||
绿篱 | 绿篱5元/平方米、 | 高度在1.5米以下 | ||
绿带 | 绿带10元/平方米 | 高度在1.5米以上 |
附件4
拆迁零星树木及单独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橘(橙)树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φ20以上 | 4.5以上 | φ4以上 | 20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表中的 “以下”,均含本数。 |
φ16以上 | 3.5以上 | φ3以上 | 150 | |
φ12以上 | 2.5以上 | φ2.5以上 | 100 | |
φ10以上 | 2以上 | φ2以上 | 70 | |
φ8以上 | 1.8以上 | φ1.5以上 | 40 | |
φ5以上 | 1.5以上 | φ1以上 | 25 | |
φ2以上 | 1以上 | φ0.5以上 | 10 | |
φ2以下 | 0.5以上 | φ0.3以上 | 7 |
2.桃、李、梅、梨、核桃等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φ20以上 | 4以上 | φ4以上 | 20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表中的“以下”,均含本数。 |
φ16以上 | 3.7以上 | φ3.5以上 | 145 | |
φ14以上 | 3.2以上 | φ3以上 | 100 | |
φ12以上 | 3以上 | φ2.5以上 | 60 | |
φ8以上 | 2.5以上 | φ2以上 | 40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5以上 | 30 | |
φ3以上 | 1.5以上 | φ1以上 | 15 | |
φ3以下 | 1以上 | φ0.5以上 | 7 |
3.其他果树(含油茶、油桐等)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20以上 | 4以上 | φ5以上 | 17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 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表中的“以下”,均含本数 。 |
φ16以上 | 3.7以上 | φ4以上 | 120 | |
φ14以上 | 3.3以上 | φ3以上 | 85 | |
φ12以上 | 3以上 | φ2以上 | 55 | |
φ8以上 | 2.5以上 | φ1.8以上 | 40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2以上 | 20 | |
φ3以上 | 1.5以上 | φ0.8以上 | 10 | |
φ3以下 | 1以上 | φ0.5以上 | 7 |
4.葡萄树
生长期限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
幼苗期 | 1年期 | 20 | 如有必要设施设备的,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文件附件2标准折算。 |
2年期 | 30 | ||
挂果期 | 3-4年期 | 50 | |
丰产期 | 5年及以上 | 90 |
5.株树、苦树、楠树、杉树等其它杂树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φ30以上 | 5以上 | φ5以上 | 189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 3.冠径:取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 4.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表中的“以下”,均含本数。 |
φ25以上 | 4以上 | φ4.2以上 | 130 | |
φ20以上 | 3.5以上 | φ3.5以上 | 104 | |
φ15以上 | 3以上 | φ2.8以上 | 78 | |
φ10以上 | 2.5以上 | φ2以上 | 59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5以上 | 39 | |
φ3以上 | 1.5以上 | φ1以上 | 20 | |
φ3以下 | 1以上 | φ0.5以上 | 7 |
6.竹类
①楠竹
直径(厘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10以上 | 33 | 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表中的“以下”,均含本数。 |
φ8以上 | 20 | |
φ6以上 | 13 | |
φ4以上 | 7 | |
φ4以下 | 2 |
②嵩竹(贵竹)、方竹
直径(厘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φ4以上 | 10 | |
φ2-4 | 5 | |
φ2以下 | 2 |
③斑竹、青皮竹、水竹、毛竹等
单株:每株补偿2元 |
双株:每平方米补偿20元 |
7.单独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围墙24眠墙 | 平方米 | 91 | 含基础,地面以上计算高度 |
围墙24斗墙 | 平方米 | 59 | 含基础,地面以上计算高度 |
标准沼气池 | 座 | 5200 | 有进料池、出料池、储气池三池一体设施,能正常使用 |
简易沼气池 | 座 | 1014 | 能正常使用 |
生活手动机井 | 座 | 520 | |
生活电动机井 | 座 | 845 | |
沉井 | 座 | 5200 | φ1米以上,深度10米以上 |
砖石基础 | 立方米 | 260 | |
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390 | |
现浇钢筋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676 | |
简易砖涵洞 | 立方米 | 273 | 以砖拱实际体积为准 |
砖砌暗沟(深0.2米) | 米 | 46 | 深度超过0.2米的每增加0.1米增加15%补偿 |
砖砌明沟(深0.2米) | 米 | 39 | 深度超过0.2米的每增加0.1米增加20%补偿 |
水泥坪(厚度在4厘米以内) | 平方米 | 26 | 超厚部分按砼基础计算 |
水池 | 立方米 | 195 | 砖砌内外壁粉水泥砂浆 (按实际容量计算) |
简易(木、石棉瓦等)棚 | 平方米 | 4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
钢架(圆钢、方钢、 不锈钢)棚 | 平方米 | 150 | 含屋架、四周有护围 |
说明:本表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零星树木、单独附属设施,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市场成本价格列入拆迁概算。
附件5
住宅房屋折旧及室内外装修装饰调减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建成建筑按10年基期计算,基期内的不折旧;超过10年的建筑物,折旧率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依据房屋成新提出折旧意见,县征拆实施机构审核后报县财政评审部门综合确定,折旧比例最高不超过5%。
2.室内外装修装饰包干条件具备:室内有地面砖或磨石地面;外墙砖或外墙装饰粉涮;内墙涂料或墙面装饰;铝合金窗或防盗窗、网;室内包门、套装门等;组套装饰柜或吊顶等6个特征。以上每缺少一项调减5%的包干补偿标准;调减包干补偿标准每平方米低于300元的,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附件6
住宅房屋拆迁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经营时间 | 区域 | 标准 (元/平方米)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并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 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 | 楚江街道 永兴街道 宝峰街道 二都街道 | 临主、次干道 | 300 |
其它 | 240 | ||
楚江街道 永兴街道 宝峰街道 二都街道 以外的地区 | 临主、次干道 | 200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并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 经营时间在5年以下,2年以上(含2年)的 | 按以上标准的80%进行补偿。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并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 经营时间在2年以下的 | 按以上标准的60%进行补偿。 |
说明:
1.经营门面、家庭作坊按上述标准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2.办公、教学等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3.经营、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经营、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或协议(合同)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或公用面积(如厕所、楼梯间、走廊、过道等)。
4.住宅房屋出租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经营补偿,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附件7
住宅房屋拆迁其他补助标准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3500元/户.次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过渡费 | 12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 年以内,含两年)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 |
15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年以上,自第三年开始计发) | ||
重建误工费 | 2500元/户·月 | 按六个月计算 |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2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
过渡费 | 3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杂、棚面积除外) |
三、房屋拆除费用计提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房屋拆除费用 | 砖混20元/平方米 砖木15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杂面积除外)列入征地成本并拨付给乡镇(街道),有残余回收价值的,由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附件8
按时交房腾地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 (元/户) | 备注 |
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奖励 | 3万 | 1.规定的时间节点,以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 2.整体配合的奖励范围限于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建设范围内项目;一个项目跨行政区域的,以村(社区)为单位考核。 |
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倒房奖励 | 2万 | |
县城建设范围内,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 整体配合奖励 | 1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