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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施行!涉及学生减负、校园欺凌、网络沉迷等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21-06-01点击率:388

  进入六月,两部有关未成年人重要法律,将于六一正式施行对学生减负、校园欺凌、网络沉迷等热点问题进行全面规定。

  此外,婚姻登记试点“跨省通办”,著作权侵权行为将被严惩,驾考科目“瘦身”,设立“中国农民丰收节”……

  这些民生新规里,哪条更牵动你的心?

  戳大图了解

  新闻多一点

  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落地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近期公安部在近年来推出的55项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新推出12项交管便利措施。内容涵盖电子驾照、驾照考试、城市停车、二手车交易等多个方面。

  亮点

  “电子驾照”正式出炉

  公安部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天津、成都、苏州3个城市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为驾驶人提供在线“亮证”“亮码”服务,更好便利群众办事出行。

  据悉,试点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是公安部进一步深化拓展电子证照应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这次12项新措施中广大群众最为关注的内容。据介绍,电子驾驶证具有统一性、实时性、安全性3个特点:一是统一性。通过“交管12123”APP发放,电子驾驶证式样全国统一。电子驾驶证与纸质驾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实时性。电子驾驶证通过全国公安交管电子证照系统生成,动态显示驾驶证状态,方便实时查询、实时出示、实时核验。三是安全性。采用数字签名防伪技术,有效防止篡改、伪造,保证电子驾驶证真实唯一、安全可靠。

  交警总队民警介绍,电子驾驶证的应用将实现“三个便利”:一是便利申领。3个试点城市的驾驶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号领取电子驾驶证,申请时驾驶证应在有效期内,提交本人6个月内电子版证件照。二是便利出示。电子驾驶证可适用于执法管理、公共服务等多个场景。驾驶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实时查询、出示本人电子驾驶证,离线时也可使用APP上已生成的电子驾驶证。三是便利使用。在办理交管业务、驾车出行、租赁车辆等活动中,公安交管部门、相关行业可在线核验电子驾驶证。执法查验时,对驾驶人出示电子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再查验纸质驾驶证,通过执法终端在线核查驾驶证信息。办理交管业务时,驾驶人可出示电子驾驶证办理车驾管、处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等业务,无需再提交纸质驾驶证,但有需要扣留驾驶证情形的,仍需要出示纸质驾驶证。保险理赔、租赁车辆、职业招聘时,驾驶人可出示电子驾驶证,相关单位在线核验驾驶资质。需要说明的是,为确保电子驾驶证的应用效果,3个试点城市发放的电子驾驶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下一步,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扩大”的原则,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健全配套制度,扩大应用场景,下半年再选择部分地方扩大试点,2022年全国全面推广。

  亮点

  二手车交易异地可办

  为解决群众办事的难点堵点,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发展,此次改革,公安部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推行小型非营运客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方便群众在转入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无需往返两地,更好促进二手车流通,助力形成国内大循环发展格局。

  一是二手车交易异地可办。对车辆异地交易的,买卖双方可自主选择在车辆登记地或者新车主住所地进行交易、开具发票,不再强制要求返回登记地办理交易手续。二是档案资料网上转递。二手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群众办理完交易手续后,无需再提取纸质档案,减少提档等候时间,减少携带、保管、转交档案的种种不便。三是车辆登记一地办结。对在新车主住所地交易二手车的,可以就地直接办理车辆查验、登记,无需再返回登记地验车、办理转出,变“两次登记查验”为“一次登记查验”,减少两地往返。

  该措施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在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全国全面推行。

  亮点

  考驾照不考“半坡起步”

  此次改革,公安部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坚持安全第一、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出“两减一增”新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更加便利群众考试领证。

  一是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考试减项目。对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二考试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考试项目由5项减少为4项,更加贴近实际驾车操作要求,减轻考生考试负担。二是科目三约考减时限。对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对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40日调整为30日,减少群众待考时间,便利群众早日考试领证。三是异地分科目考试增频次。对申请小型汽车异地分科目考试的,申请变更考试地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3次,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需求。据估算,新措施实施后,每年将惠及新考领驾驶证人员2000多万。

  亮点

  着力解决城市“停车难”

  此次改革,公安部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针对群众企业反映较多的货车城市通行不便、城镇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推出了优化城市货车通行、便利夜间临时停车等措施。

  据悉,为缓解城镇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充分利用城镇老旧小区周边的道路资源,选择道路较宽、流量较小的支路,允许居民在夜间、周末、法定假期等基本停车需求较大的时段临时停车。当然,城市道路的主要功能是供车辆通行,各地既要科学划定允许停车的时段、路段,积极缓解停车难问题,又要确保通行顺畅安全。解决停车难问题还需要各地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力度,缩小停车泊位缺口。希望广大居民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要求,文明规范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各个城市道路条件、路网结构等存在很大差异,无论是调整货车通行政策,还是缓解停车难问题,都要因城施策、因路施策,把握住方便群众的大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科学论证、精细设计、稳步推进。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常常会有一些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许多征收方可能会对被征收人作出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而收到该决定的被征收人往往会非常的害怕,认为该决定可能撤销不了了,自己的房屋可能要被白拆了,那么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书真的撤销不了吗?

  其实不然。下面我们就结合凯诺律师办理过的类似胜诉案例,来告诉大家“拆危”决定能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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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是浙江省xx村村民,其在该村建有房屋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某检测公司于2009年作出《鉴定报告》,报告中的鉴定结果为王先生的房屋是危房,评估定为D级,建立停止使用,条件允许时可进行拆除处理。

  同年6月,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并撤离该房屋。次日,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

  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方打听,比较之下联系到了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律师当面沟通之后,王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帮助自己。

  凯诺律师接受此案之后,为了尽快帮助王先生维护合法权益,随即前往当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获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但是一审法院以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拆危”决定并送达王先生,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没有明显不当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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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收到一审判决之后,虽然非常的诧异,但也没有因此放弃,反而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地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本身在征收范围内,但是补偿事宜并没有达成一致,后来因急需占用其房屋所在土地,相关部门便将其房屋进行了破坏。而且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并不知道鉴定一事,也没有见到过任何鉴定人员,更没有收到过任何的鉴定报告。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拆危”决定是否合法。

  针对本案,凯律师认为: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分别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但是本案中,检测公司在按受相关部门委托作出鉴定报告之后,相关部门并不没有将鉴定报告中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那么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相关部门为拓宽道路需要占用王先生房屋,但与王先生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启动“拆危”的程序,同样也有不当。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征收过程中,要是遇到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冷静,在收到“拆危”决定时,看看这份文件是否合法,如果对此文件有异议或是不服,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行使自己的救济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来源:新华网、四川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