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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发布日期:2026-06-11点击率:8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即公正、 公平、便民原则,及时、准确原则和保障公共利益原则。同时也要遵循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基本原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保密审查工作实际情况,在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特别是在具体责任划分和进行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中,还必须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一、行政法信息公开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信息的公开属于程序正当原则,而公开的信息准确属于诚实守信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除了应当遵循行政法上述基本原则外,七本身还具有多重意义和作用。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的价值和意义难以估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巨大,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政府运作的情况和掌握所需要的资料,是公众行使对政府和国家管理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将政府的话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推进行政的公正,对防止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效是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具体法律法规,行政法实施过程中也遵循一定原则,其中信息公开体现的是程序正当。政府部门在重要信息形成之后,应该采取多种手段对外界公布,目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这个时效最晚不超过信息形成之后二十天。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