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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第三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1 / 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张某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8日,某县人民政府与浙江某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项目计划总投资约为10亿元人民币,浙江某有限公司设立某农产品有限公司。2020年11月30日,某县人民政府将面积69103.1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2021年1月18日,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1年10月15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该农产品有限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3年7月14日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权利人为该农产品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0日,该农产品有限公司将项目中一处房产出售给张某某,双方到某县自然资源局处办理转移登记,某县自然资源局受理审查后,基于案涉宗地相关政策适用及历史遗留问题,暂未予办理。2025年3月25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向该农产品有限公司出具告知书,对案涉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该农产品有限公司、张某某不服该答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5月23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予受理转移登记告知书。
【处理结果】
该案受理后,法院发现该案并非简单的一起行政履职争议,而是涉及192户不动产登记的民生案。为维护群众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法院第一时间启动府院联动化解机制,搭建多方协调平台,多次组织行政机关、企业召开协商会,聚焦土地性质衔接、手续完善、登记办理等核心问题,制定专项化解方案,压实部门责任。承办法官与县自然资源部门、县政府反复沟通核实案情,精准释明案件法律问题。法院2025年10月20日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为打造诚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环境……建议对本案依据上述会议精神及会议纪要内容依法履职,妥善处理。”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复函,复函称“全面依法履责。责成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议纪要,认真落实与某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义务。二是加快手续办理……全力推进购房群众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尽快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于转移登记问题作出实质性处置。法院在接收该复函后,向当事人及时转达情况,建议其申请转移登记;同时跟进了解到已有60余名同项目购房者前往办理转移登记并办理完毕。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办证难”问题的典型案例,涉及同一项目中共计192户业主的产权登记难题,背后潜藏的群体性矛盾突出,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批量诉讼或社会不稳定事件。法院在审理中并未简单就案判案,而是立足“一案牵动多案、个案影响全局”的现实,从实质性化解矛盾出发,推动纠纷在源头和诉前解决。法院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重点研判了案件对营商环境与民生权益的双重影响。一方面,案涉招商引资企业与地方政府签有协议,若登记问题久拖不决,将直接影响企业合法权益和政府诚信形象,不利于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该问题涉及众多业主的切身利益,单纯判决难以根本解决办证障碍,必须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履职不足、打通办理堵点。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高效沟通,不仅推动个案涉及的登记手续尽快办理,还向行政机关发出规范性司法建议,推动其全面排查类似问题、优化业务流程,努力实现“化解一案、解决一片”的效果。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协同发力,最终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行政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 。
案例2 / 王某某等六人诉某乡人民政府安置补偿系列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某乡村民,其母袁某某在2013年6月30日前户籍登记在册,属于该乡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界定的安置人口范围。袁某某2013年9月8日去世。2018年,该社区发布回迁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签订拆迁房屋空房交接单之前的死亡人员,不予安置”。王某某2015年8月17日签订空房交接单,该乡政府据此认定袁某某不符合安置条件。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均被驳回。王某某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再审。该案系涉及6名再审申请人的系列案之一。
【处理结果】
再审审查期间,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是搭建联动平台,联合区委政法委、管委会及乡政府召开协调会,促成三级单位统一认识、压实化解责任。二是强化法律指引,针对政策适用冲突,书面阐释《实施细则》与《实施方案》的法律关系,为行政机关依法调整安置方案提供法理支撑。三是引导程序修正,派员列席社区“四议两公开”会议,指导村民代表在法治框架内完成民主决策。四是坚持高位推动,基层院领导多次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推动相关事项得到统筹解决。最终,乡政府通过民主程序修订《实施细则》,将涉案人员纳入安置范围。6名再审申请人一致同意撤回再审申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一是坚持“穿透式”办案理念。法院不局限于再审审查的程序性职能,而是深入剖析争议根源,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至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支持基层政府在征迁安置中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的合理权限,切实保障群众实体权益。二是激活“立体化”府院联动效能。构建“法院专业引导、政法委牵头协调、管委会高位督办、乡政府具体落实”的联动模式,法院充分发挥“法治参谋”“沟通桥梁”“进度督导”职能,通过法律释明、高位协调、程序引导,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偏。三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引导行政机关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完成政策修订,使化解方案既具备合法性基础又获得民意支撑,促成6案全部以撤回再审申请方式圆满解决,为涉群体性、政策调整类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3 / 李某某等诉某县人民政府违法占地、出让及返还土地、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等5户拥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某县人民政府2017-2022年间三次征收,并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当地村民委员会,后续补偿款兑付相关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推进。部分村民对补偿安置相关安排存在异议,自2017年起持续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诉求。2023年,案涉土地由某县人民政府出让给某有限公司,并办理不动产权证。2024年8月,李某某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某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后该案被裁定驳回起诉。李某某等人2025年9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占地及出让行为违法,并要求返还土地、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为更好化解本案行政争议,市中院收到李某某等人的起诉材料后,及时联系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经过全面了解,本案李某某等人的真实诉求是要求政府依据法定标准及时支付征地补偿款,该诉求合法合理,村里存在同样诉求的村民不止李某某等五户,还有其他众多村民正在观望,社会不稳定风险极大。鉴于本案涉及农民征地补偿款等敏感问题且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市中院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模式,迅速将本案引入“征地群体性纠纷实质化解特别机制”,一方面将案件及时报告给主管院长并要求属地基层法院院长立即向当地党委汇报案情和风险,另一方面将案件通报给市府院联动办并移交综治中心进行调解。在市中院主要领导、某县法院院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共同推动,市司法局、市府院联动办、县委县政府、市法院行政庭等多方主体共同努力下,本案各方当事人就被征收土地亩数、补偿标准、补偿款数额、社会保障费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款当天支付完毕,李某某等人申请撤回起诉。至此,5户因本次征地产生的纠纷得到一次性全面彻底解决。该村其他百余户村民的征地补偿问题,也都以本案作为示范样本得到妥善解决,避免了群体性事件发生。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质化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要看结果也要看过程,关键是人民群众切切实实的“感受”,落脚点在于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要“满意”。对此,针对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利益保护不到位、矛盾纠纷多发、社会不稳定风险较大等突出问题,建立了“征地群体性纠纷实质化解特别机制”,该机制在党委、政府、法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下运行,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如我在诉”“穿透性思维”“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双赢、多赢、共赢”等法治理念,提供了党委、政府、法院与人民群众面对面直接交流对话的机会,纠纷化解过程注重避免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纠纷化解结果注重问题的一次性全面彻底解决,最终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本案及该村众多村民征地补偿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正是“征地群体性纠纷实质化解特别机制”的一次生动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彻底具象化了。
案例4 / 某农场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市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复垦耕地新增耕地指标行为违法并赔偿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农场积极响应政府土地复垦政策号召,以自筹资金方式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土地复垦项目。该项目经申请、立项并报请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项目实施期间,某农场对某市多个村庄的废弃建设用地、老旧厂房用地进行整治复垦,并通过两级国土部门验收,确认新增耕地面积7.1004公顷。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推进2012年第三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过程中,统筹使用部分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某农场认为其作为案涉复垦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对新增耕地指标享有相关权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指标统筹使用行为未充分考虑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使用某农场投资拆旧复垦新增耕地6块6.4005公顷新增耕地指标行为违法并赔偿指标购置费1440余万元及利息。
【处理结果】
该案诉讼过程历时较长,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法院并未简单下判,而是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即社会投资形成的复垦指标权益归属政府使用后的补偿问题,深入研判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为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多次组织某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某农场磋商。协调过程中,法院向行政机关充分释明其无偿占用社会投资复垦项目的不当性,引导其正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厘清复垦投资权益、指标使用合规性及补偿标准。经多轮协调,某市人民政府认可某农场投资权益,承诺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参照本地同类复垦项目补偿标准核定补偿金额。某农场认可协商处理结果,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至此,这起历时多年、涉及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的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双方权益均获保障。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思维,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护航营商环境优化的典型案例。一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法院并未止步于确认违法,而是通过释法明理,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动履行补偿义务,既依法保护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复垦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耕地保护积极性;又督促行政机关规范耕地指标使用程序,严守依法行政底线;同时也保障了地方发展用地需求,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治理效能。二是彰显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优势。通过多轮协调,将陷入僵局的诉讼转化为协商解决,避免了程序空转和衍生案件,高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三是明确社会投资复垦权益保护规则。本案明确社会投资土地复垦“谁投资、谁受益”核心政策,重申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政府使用社会投资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应遵循公平原则给予合理对价,对助力耕地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5 / 刘某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案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女,1944年2月出生)与其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之间的补偿安置争议。刘某某丈夫王某1960年应征入伍,1982年转业至地方制药厂工作,2021年去世。刘某夫妇2009年7月将二人户口迁回原籍某村。刘某某公公王某坤1977年购买本村房屋一处,持有相应契纸。2017年9月,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刘某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11523元,认定安置人口2人,借居费每人每月230元,协议签订后房屋被拆除。同月,刘某某丈夫向街道办预缴安置房款5万元。后街道办根据刘某某丈夫去世情况调整借居费标准并发放到位,但以刘某某及其丈夫系非农业户口、所持契纸不能作为合法宅基地手续为由,未予分配安置房。刘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街道办履行安置职责,交付240平方米安置房并补发借居费。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契纸仅能证明财产权利,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手续认定;根据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关于“非农业户口人员一律不予安置”的规定,刘某某请求安置的政策依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刘某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考虑到本案涉及九十二岁高龄老人及老兵家属权益保障等因素,省法院并未简单就案办案,办案团队主动赴当地,创新采取“三级法院+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方案。通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于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行政机关同意对刘某某一家给予适当安置补偿。为确保当事人权益落实,法院坚持“先补偿、再结案”原则,全程跟踪督促补偿款发放进度,直至刘某某在春节前实际领取补偿款后,才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解历史遗留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一是创新联动模式,破解程序空转。再审审查阶段采取“三级法院+县乡村三级基层组织”协同机制,整合行政与司法资源,形成化解合力,避免了案件在申诉复查与诉讼程序之间“空转”,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二是坚持“情理法”融合,彰显司法温度。针对高龄老人、退伍老兵家属等特殊群体,法院综合考虑其家庭历史状况、政策变迁背景及实际生活困难,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在传统佳节感受到司法温暖,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三是延伸司法职能,推动源头治理。通过个案协调,促进行政机关正视历史遗留问题中的特殊情况,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同时兼顾公平合理,从源头上减少后续纠纷,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6 / 夏某等诉某县农业农村局、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与第三人吴某系同村人,两家房屋南北相邻。2021年至2023年期间,吴某翻建房屋时,在房屋西侧原有护土墙石岸上加盖二层石岸并做水泥硬化。夏某认为吴某所建石岸距离其房屋过近、影响通行且可能导致其房屋被雨水浸泡,在与吴某沟通未果后,以第三人未经审批违法修建房屋及石岸为由,先后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递交《查处违法建筑申请书》。县自然资源局经核查,就案涉房屋的监管职责归属问题向夏某作出回复。县农业农村局则告知夏某,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夏某主张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依法向乡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夏某对上述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答复,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拆除吴某所建石岸。
【处理结果】
通过庭前阅卷,法院发现这起看似“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实质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相邻纠纷,遂依法通知吴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开庭审理了解到,第三人吴某的房屋及石岸所占土地为宅基地,吴某是在父辈上世纪所建房屋和石岸基础上进行翻新和加固,夏吴两家此前并无矛盾积怨,只因这次加固后石岸陡升了几米、距离夏某家房屋西侧更近导致两家产生分歧。合议庭确立了以相邻关系的妥善调处作为主线的化解思路,在涉诉单位、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以及当地乡、村干部的共同参与下,两次进行现场踏勘,邀请自然资源部门测绘人员现场作业,从石岸的南端、北端、上方、下方多个位置点测量与原告夏某房屋西墙的距离,在原告和第三人均认可测绘数据的基础上,组织了多轮协商。其间,承办法官引用安徽桐城著名的“六尺巷”典故,劝导双方“谦和礼让,和谐共处”。经过不懈努力,合议庭成功促成原告和第三人达成石岸改建协议,并明确了改建时间、效果和费用负担问题。半个月后,石岸改建完成,原告的实际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自愿撤回诉讼,这起附带民事纠纷的行政争议画上了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
“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以和为贵”的“六尺巷”精神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场景并非只有民事案件,审理涉及相邻纠纷的行政诉讼时,亦能从中汲取智慧。本案审理中,为防止“一案结多案生”的诉讼叠加,人民法院摒弃“就案办案”的机械思维,坚持系统处理、全面解决,大胆探索适用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机制,整体把握并积极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通过运用巡回就地办案的“马锡五式审判法”和弘扬“六尺巷”礼让文化,不仅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还一并调处了作为行政争议根源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圆满审结不仅使官民矛盾烟消云散,也弥合了群众邻里关系,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功能。
案例7 / 某餐饮公司诉某市人社局、某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郭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郭某某系某餐饮公司员工,刚入职未满两个月。工作时不慎摔倒在厨房门口台阶上,造成背部受伤。郭某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缺少劳动关系材料,被某市人社局告知补正。郭某某遂先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裁决郭某某与某餐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郭某某向某市人社局补正申请工伤认定材料,某市人社局受理并审查后,作出认定郭某某所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的决定。某餐饮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某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某餐饮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为实质化解该争议,发挥院领导带头办案的优势,由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承办本案。考虑到该案的背后,一方面是郭某某家庭情况困难,受伤时才17岁,后续康复治疗仍需要较多费用,从受伤到现在维权已经一年多,即使工伤认定后还要进行民事索赔。另一方面是某餐饮公司作为小微企业,本身就面临着生存困境。合议庭在充分了解各方顾虑后,对该案采取“工伤认定+赔偿”一体化解方式,通过某市人社部门协助摸清赔偿底数,组织当事人双方背靠背调解消除误解,协调保险公司进行意外险理赔工作。最终经过合议庭数次耐心调解与沟通,双方表示相互谅解,郭某某配合某餐饮公司保险理赔,某餐饮公司分期支付郭某某工伤赔偿款。2025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某餐饮公司当场履行部分赔偿款并撤诉。在2026农历新年即将到来之际,郭某某领到赔偿款,解决了其燃眉之急,并对法院高效工作非常满意。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常常面临先认定工伤,再进行民事索赔的问题,造成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伤赔偿在不同程序之间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案以司法为民与实质解纷为导向,合议庭采取“工伤认定+赔偿”一体化解方式,在解决工伤资格认定问题同时,一并解决工伤理赔问题。通过释法明理、情理交融的耐心沟通,让当事人达成和解,既维护职工工伤合法权益,让职工快速获得救济、以解生活之困;也引导企业明晰用工责任,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从立案到调解仅两个多月,以最快速度为劳动者索赔到位,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法治力度,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揽子化解的生动实践。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