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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应正确区分事故责任大小、做到过罚相当
【裁判要旨】劳务派遣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认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间接原因的,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及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力大小,审慎实施行政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应急管理局未考虑上述因素对劳务派遣单位处罚畸重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变更。
【基本案情】2020年4月,某公司与某风电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田某某、戴某某具有风机维护资质,被派遣至某风电工程公司从事风机维护。2022年9月16日,田某某班组与戴某某班组擅自合组作业,违规远程断电并拆除带电设备,发生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及设备损失的后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认定,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负有责任。之后,某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罚款73.75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某风电公司罚款95.87万元,对另一劳务派遣单位众某公司罚款1.8万元。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被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认定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某应急管理局有权依据《安全生产法》对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在案涉事故中,某公司未履行安全培训义务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较小,而实际用工单位某风电工程公司的原因力较大,并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某应急管理局对某风电工程公司罚款95.87万元、对某公司罚款73.75万元、对众某公司罚款1.8万元,在处罚幅度上未能体现过罚相当,对某公司处罚畸重,遂判决变更对某公司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
【典型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法律要求,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准确查明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力大小,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准确认定各责任主体应受的行政处罚,在不放纵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罚当其过、责罚一致。应急管理局未考虑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过错因素和原因力大小,处罚畸重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变更判决予以调整。本案判决坚守安全生产的法律底线,有助于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规范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处罚裁量权,形成更加稳定的执法环境和守法预期。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