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齐齐哈尔富裕县当事人:你们的案...
锦州北镇市正安镇当事人:你们的...
邢台新河县当事人:你们的不动产...
台州玉环市玉城街道当事人:你们...
广东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当事人:...
浙江温州平阳县鳌江镇当事人:您...
黑龙江齐齐哈尔泰来县江桥蒙古族...
黑龙江绥化海伦市当事人,您的行...
泰州兴化市大垛镇朱先生:您的案...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吉林高院2025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案例2、某物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3、张某某诉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案例4、孟某某诉某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案例5、马某某诉某市林业局行政补偿案
案例6、某物业公司诉某街道办事处、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7、刘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案
案例8、某经销公司诉某市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9、顾某某诉某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10、吴某某诉某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例1: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简要案情
某小区建设规划许可中包含门卫房。自2000年起,案涉房屋作为某小区唯一门卫房使用至今。2009年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开发企业某公司申请,将案涉房屋登记为该公司车库。2024年某小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某公司与小区业主就案涉房屋权属及用途发生争议。某公司告知业主案涉房屋已登记为该公司所有,不再作为门卫房使用。某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本案争议实质在于房屋权属争议,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某小区业委会遂以某公司为被告,一并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诉讼。
裁判结果
因不动产登记所涉及的物权归属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当事人就不动产登记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一并审理。案涉房屋系某小区唯一门卫用房,规划许可、位置、面积、建筑结构、实际用途均符合小区公共服务性质。某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将门卫用房登记为自有车库,改变物业用房用途,侵害了业主权益。故民事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为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因被诉不动产登记与民事判决确认的真实权利人不符,应予更正,故行政判决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案涉房屋更正登记为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典型意义
民行交叉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实质化解争议难,容易产生循环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是一次性实质解决民行交叉争议的高效途径和有效方法。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不动产登记行为,但房屋所有权争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人民法院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程序空转理念贯穿始终,准确厘清法律关系,积极释明引导,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本案裁判维护了小区业委会为小区公共事务和业主利益参加诉讼的权利,引导开发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物业用房用途,指引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归属履行更正职责,对于民行交叉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案例2:某物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简要案情
董某某系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负责往返该物流公司与某汽车公司送货。2022年10月24日,董某某送货后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区政府经复议维持该决定。某物流公司以董某某受伤地点非指定工作场所、系公车私用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事故发生时董某某处于工作时间,车辆载有送货后需返还公司的器具,尚未完成当日全部工作任务,仍处于返回公司待岗状态。某物流公司未对司机往返路线作出固定要求,多名司机证实存在临时绕路惯例,董某某虽绕路,但无证据证明其公车私用,该路线应认定为工作场所合理延伸。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原则,董某某的事故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某物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董某某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维持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对工伤认定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工作场所认定上,明确其并非局限于固定区域。对于货车司机等流动性岗位,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选择的往返路线,即便非最优路径,只要与工作职责相关且无私人目的,即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在归责原则上,重申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职工工作中因过失导致事故,只要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除情形,不应影响工伤认定。在举证责任上,强化用人单位举证义务。明确用人单位主张职工非因工作原因受伤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既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也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举证标准。
案例3:张某某诉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简要案情
李某某入职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后,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李某某妻子张某某申请,某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因该公司未依法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未履行义务。张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此后,张某某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先行支付申请书,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相关待遇,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请的决定,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裁判结果
现有材料足以证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拒不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的情况,且伤亡职工近亲属已经过工伤认定、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仍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情形符合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自我纠正建议,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采纳建议,向张某某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金。张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中,伤亡职工近亲属经多重程序仍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可视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中的“中止执行文书”,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人民法院未简单进行裁判,而是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自我纠正建议的方式,引导行政机关主动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推动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案例4:孟某某诉某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简要案情
孟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孟某某未收到答复,遂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以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同时告知孟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可以向某市住建局申请。孟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裁判结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部门。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虽然不是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但其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某市住建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是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且孟某某所申请公开的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系由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委托评估,故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同样负有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本案裁判明确了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虽然不是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但其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同样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彰显司法对人民群众合法知情权的有力保障,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了程序空转,也为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效指引。
案例5:马某某诉某市林业局行政补偿案
简要案情
马某某已取得林权证的某村92、93林班栽植的红松、大榛子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某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勘察后出具现场勘查表,确认是有蹄类动物损毁相关经济作物。马某某提交补偿申请后,某市林业局出具补偿认定表,依据《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林地内经济林、苗木损害原则上不予补偿为由,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马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林业局不予补偿的决定,并判令其对涉案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裁判结果
马某某于2018年完成林权证变更登记,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其林地内经济林木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损失”,符合补偿范围。尽管吉林省补偿办法未列明该类损失的补偿金计算方式,但规定其他情形可经上级核准确认后补偿。马某某依法享有补偿申请权。某市林业局对野生动物致害事实无异议,仅以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并责令某市林业局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
从生态保护与行政权责相统一的法治原则出发,行政机关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法定补偿职责。该职责由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可自由裁量的选择性义务。本案明确行政机关仅以无具体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对类案裁判尺度确立了清晰指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实现野生动物保护与民生权益保障的兼顾并重。
案例6:某物业公司诉某街道办事处、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简要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业主共同所有公共空间出售给张某某。而后,某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某物业公司立即恢复共有部分建筑的原貌及用途,并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某物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经复议维持了该处罚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街道办事处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中“给予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罚款”为“给予人民币拾万元整罚款”,某物业公司向某街道办事处缴纳。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某物业公司出售公共空间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某街道办事处对该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上限处罚,造成处罚裁量上的畸重,不利于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也难以起到处罚与教育并重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7:刘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案
简要案情
2016年11月10日,刘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吕某相撞。某市公安交管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弃车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吕某承担次要责任。同年某市公安交管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2月15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吕某死亡,肇事后刘某逃逸,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22年1月13日,刘某重新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3月7日,某市公安交管大队对刘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扣留。刘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公安交管大队扣留措施,返还刘某2022年领取的机动车驾驶证,赔偿扣留驾驶证期间交通费。
裁判结果
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市公安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扣留其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某市公安交管大队在采取扣留措施后,一直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作出暂扣、吊销或者返还等后续处理行为,其扣留行为超过了法定扣留期限。但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于刘某存在上述情形,在公安机关未进行核实处理,依法作出后续处理行为前,向刘某返还机动车驾驶证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不能判决解除扣留措施。遂判决确认某市公安交管大队超期扣留刘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责令其作出后续处理,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强制措施领域的典型案例。扣留的性质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的特征,在采取扣留措施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后续处理行为。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扣留期限的,应判决行政机关解除扣留措施。但是,在解除扣留行为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不能拘泥于具体法律条文,简单判决解除扣留措施,而应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强制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权衡个人私益与社会公益,在确认超期扣留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后续处理。本案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8:某经销公司诉某市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
2023年7月,某市税务稽查局对某经销公司涉嫌偷税一案立案调查。查明某经销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向某运输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24年11月,某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某经销公司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税前扣除,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造成少缴税款,要求补缴税费65万余元。并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对某经销公司偷税行为处以罚款32万余元。某经销公司认为其行为未构成偷税,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某经销公司是否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税前扣除及应否补缴税费,是后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基础。当事人未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直接对税务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作为证据予以审查。税务处理决定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采纳。某经销公司通过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税前扣除的行为,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构成了偷税。本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税收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违反税收征管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秩序。通过“买票”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危害了发票管理秩序,破坏了经济公平发展环境。对“卖票”“买票”依法惩处,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本案裁判精准呼应了“优化营商环境”与“规范税收执法”的时代要求,有助于推动构建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的税收监管体系。
案例9:顾某某诉某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
某市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顾某某的无证行医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顾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多名村民打针。某市卫生健康局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并履行处罚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及复核等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顾某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顾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顾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村民提供打针的医疗服务,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无证行医行为的事实客观存在,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某市卫生健康局参照《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顾某某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医疗卫生服务直接关系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对医师资格、医师执业实行严格的考试和注册制度。无证行医行为严重扰乱医疗管理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规制,对维护医疗管理秩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10:吴某某诉某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简要案情
吴某某因购买商品房与某小区开发商发生争议,后吴某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举报开发商违规建设,该局逾期未作答复。吴某某遂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局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局履行查处职责。某市政府以该局答复及查处与否,均对吴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决定驳回吴某某的复议申请。吴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线索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举报人办理情况。……”据此,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具有告知义务,若逾期对举报人未作出任何答复,则对举报人的知情权等产生实际影响。该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举报一般是指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其他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其他主体违法违规的实体处罚处理结果,对举报人的自身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实际影响,故举报人对此一般无请求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对举报人作出相关情况告知,但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该告知义务的,举报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则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案裁判规则对于人民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举报事宜、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