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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向不具有直接查处职责的上级机关投诉举报属于信访
裁判要旨
刘某香请求国家卫健委就其投诉举报的阳新县人民医院、黄石市某某医院的违规诊疗问题进行查处,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健委对刘某香的上述投诉举报事项明显不具有直接查处职责,该投诉举报事项实质属于向国家卫健委提出的信访事项,国家卫健委作出案涉告知书系办理信访行为。刘某香对该告知不服,向国家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7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香,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潮。
再审申请人刘某香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行终27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香申请再审称,其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国家卫健委进行投诉,国家卫健委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因该委未履行相关职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启动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刘某香请求国家卫健委就其投诉举报的阳新县人民医院、黄石市某某医院的违规诊疗问题进行查处,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健委对刘某香的上述投诉举报事项明显不具有直接查处职责,该投诉举报事项实质属于向国家卫健委提出的信访事项,国家卫健委作出案涉告知书系办理信访行为。刘某香对该告知不服,向国家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刘某香的起诉及上诉并无不当,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某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仝 蕾
审 判 员 魏 欣
审 判 员 饶晓燕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星星
书 记 员 耿丹阳
来源:专注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