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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审判答疑:临时用地期满责令交还土地以及罚款决定,和解后继续使用土地的非诉执行问题
因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还土地以及罚款决定。后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继续使用土地。现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上述决定,应当如何处理?(提问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温永宏)
答疑意见: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作为实施行政强制的一种方式,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的“适当原则”,即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对于上述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区分申请执行的决定内容作出处理。
首先,关于责令交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的“责令交还土地”,旨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非法占用,保障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得以有效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还土地决定,其后又批准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形下,非法占用土地的状态已经消除,行政管理的目的已经实现,此时无需要求当事人拆除临时建筑物并交还土地。因此,对于责令交还土地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55条第1款第2项、第3款规定,以不具有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其次,关于罚款。《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项规定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的经济性制裁,通过使其财产受到损失的方法起到惩戒的行政管理目的。当事人因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虽然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消除了非法占用土地的状态,从而免除了交还土地的义务,但该违法行为产生的罚款义务未获免除,惩戒的行政管理目的尚未实现。因此,对于罚款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决定。
来源:专注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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