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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而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在自愿、合法原则下形成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
案情及调解经过
某乡镇政府在2017年因项目征收了马某承包经营的土地,经评估鉴定及前期双方协商,需对马某的农作物、建筑物和地坪作出征收补偿两百多万。但由于该乡镇政府存在征地补偿资金缺口,多年未能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项,原告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与双方分别对接了解情况,认为本案双方对事实、金额争议不大,且属于行政补偿类型的案件,具有调解可能。经多次组织双方对还款方式、期限协商,最终达成分期支付的方案。截至目前,该乡镇政府已经履行完毕第一期的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三类行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1.行政赔偿案件;2.行政补偿案件;3.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且必须同时满足“行政机关具有处分权”“双方当事人自愿”这两个前提。
此外,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调解不能以违法行政行为存续为代价,只能对合法性以外的事项进行调解,即行政赔偿案件调解范围只能限于赔偿数额或具体方式,不应当涉及致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