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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12-27点击率:72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开始施行。

  一是细化和更新了行政行为的分类。从原先的无下级分类变为三级分类,一级案由是行政行为,二级案由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22类,三级案由则对二级案由继续细化,细分成140个;

  二是删除了原先案由构成要素中的行政管理范围,案由的设置更加简洁、实用和直接。同时也删除了行政撤销、行政受理等概念比较模糊、运用比较少的行为类型;

  三是基于近年来法律规范的变化,与生效法律相接轨。比如新增了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等行为类型;基于《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新增了居住权登记,基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下设15个具体处罚种类等。

  想打官司,行政诉讼案由怎么确定?

  确定的主要原则如下:

  一、最具体的案由优先

  目前行政案由分三级,一级案由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职权相关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二、三级案由是对一级案由的细化。

  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仍然无对应的名称,适用一级案由。

  二、不可诉行为案件案由依规定有层次处理

  首先,在行政诉讼法与行诉司法解释列举项中找一找,再去其他规定看一看,如果都没有规定,根据当事人表述概括确定。

  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或者民事行为、刑事侦查行为等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相关表述确定案由;对于前述规定没有列举,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法定名称表述的案件,以法定名称表述案由;尚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明确法定名称的行为或事项,法院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行为或者事项确定案由。

  三、八类特殊案件特殊确定案由

  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八类案件,要严格按照案由《暂行规定》的明细规则来确定。案件名称表述与案由表述保持一致。

  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一、《暂行规定》并不等同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或者范围。找不到具体适用案由的,不一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要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其他”占绝对多数,“通行天下”不再可行。为了确保行政案件案由表述的规范统一以及司法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表述案由。对于《暂行规定》未列举案由的案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表述来确定案由,不得使用“其他”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概括案由。

  三、要树立全局意识,主动将《暂行规定》统一适用于行政案件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全阶段、全过程。在审理、裁判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可以重新确定案由。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发现原审案由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案由。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采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案案由。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