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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明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受案范围的要求。
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通过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十二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通过否定的方式排除了国防外交行为、制定行政规范行为、行政机关内部奖惩任免行为、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的可诉性。
来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