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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案件
(一)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原告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有关证据。
2、原告是公民(自然人)的,在起诉时应当提交身份证;确实无法提交的,可以提交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法院应当核实和记录在卷。
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由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二)审查立案
1、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
2、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而先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原告未申请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
5、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6、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不符合被告条件),经法院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预交诉讼费用
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二审案件
(一)上诉
1、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2、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间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没有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4、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
(1)不予受理起诉裁定;
(2)驳回起诉裁定;
(3)管辖权异议裁定。
(二)预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在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诉讼费,预交后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当事人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来源:安徽省铜陵市中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