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让行政复议更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3-09-26点击率:102

  让行政复议更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权依法公正行使、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这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经过2009年、2017年两次修改后的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秉持着人民至上、公开公正的原则,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制度目标作用,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巩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完善、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确保复议结果公正,取信于民。

  1

  受案范围扩大,信息化助力,增加便民举措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严格把握法定受理条件,避免出现“该受理不受理”问题。要让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要扩大行政复议范围。通过信息化手段便利群众的相关经验,在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中也有体现:“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设置了简易程序。增设行政复议审理的简易程序,实行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原则,保障行政复议快捷、便民优势得到更好发挥。落实复议事项“一次办”的举措,切切实实体现便民优势。相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优点在于便民便捷、程序简单、时间周期短,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强化和新增了多项便民举措。

  行政复议实现主渠道目标应当聚焦便捷性。“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始终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追求,其中的“高效”和“便民”正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石。完善网上申请复议通道,助力行政复议申请“零跑腿”,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行政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既有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也有相对来说简易的案件,因此,完善行政复议前置确有必要,在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方面,该法作了以下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健全办案机制,引入社会力量,以公开保公正

  只有复议结果公正,方可取信于民。长期以来,部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不愿选择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复议程序不能保障为他们提供公正的救济。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提升其公信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案件审理机制,贯彻正当程序原则,着力完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等程序规则,力求以公正取信于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另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以往的书面审查,改为以灵活方式听取行政复议当事人意见,针对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等办案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积极能动型的法律监督救济机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来,不少地方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复议,为政府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咨询意见。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着力破解行政复议社会参与积极性不高、行政复议决定权威性不强、行政复议决定执行难等问题,有利于推动行政复议监督“实”起来、“严”起来、“硬”起来。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外部力量,强化监督机制,消除了申请人和社会对复议中可能出现的“官官相护”的疑虑,有利于让复议结果得到申请人认可,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推进行政复议决定方式多元化。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出特殊规定;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方式的多元化,赋予行政复议机关更大的审查和决定职权。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可以审查其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其合理性;不仅可以撤销该行政行为,也可以变更该行政行为。推动各级复议机关运用多种复议决定方式,一次性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3

  强化调解应用,促进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行政复议作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出新的要求、新的期待。

  实践证明,行政复议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和解、调解是不可或缺的手段。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对保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也有积极作用。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和解解决,也可以大大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一规定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可以适用调解的范围,即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也明确了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自愿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强化调解应用,是改革中力求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举措,也是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行政复议中运用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存在“程序空转”的情况。因为即使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为违法或撤销,并不代表群众真正关心的实际利益问题得到真正解决,要实质性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行政行为就不能一撤了之,要将解决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一方面,对行政复议审理提出一般要求,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另一方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一座“连心桥”,其生命力就在于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高公信力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行政复议作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让行政复议法走到群众身边、接受群众检验,做到家喻户晓,确保便民为民的举措落到实处。相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施行后,将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促进社会法律意识普遍提高。

  (作者冯华彬系上蔡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作者冯昱博系实习生)来源: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