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涉东莞松山湖,广东高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
发布日期:2023-07-19点击率:109

  南都讯记者赵青实习生林铭溱林晔晗邓丽华7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新收各类一审行政案件数2.57万件、同比下降6.5%,新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41万件、同比下降7.3%,审结各类行政一审案件2.69万件、同比增长10%,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3648人次、同比增幅达59.7%。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准确界定行政协议效力、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机关强制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决定、适当减轻行政处罚幅度等多个方面。

  白皮书指出,随着“放管服”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行政审判案件类型呈现更多元、分散格局。

  其中涉乡镇政府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建、公安等五类案件占比较大、达64.3%,而以省、市政府作为单独被告的一审案件653件、仅占一审受理数的2.5%。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取得明显成效,原告诉求通过协调调解或判决得到支持的比率达29.5%,其中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调解结案数3592件、同比增长超10%,判决行政机关败诉4328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6.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设立的“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运行半年来成功调解行政争议1001件、调撤率达73.8%。

  白皮书显示,过去一年来,全省法院围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涉民生保护、企业投资权益、环保执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加大司法审查力度,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体推进行政权力监督和法治政府建设。

  全年共审结各类涉“三旧”改造等城建行政案件1002件,涉就业、健康、教育、环保等民生行政案件1.45万件,涉企涉商行政案件1582件。

  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人民法院审慎依法审结涉市场监管等行政处罚案件3585件,全力维护中小微经济体合法权益,保障民众不因轻微违法而失去“生计来源”。

  白皮书表明,随着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去年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3.93万件、准予执行率为89.7%,呈现五年“五连升”态势。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能力不断提升,2022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3648人次、近两年来平均增幅达53.2%。【典型案例】科研团队项目进度不足合同约定的15%松山湖管委会收回财政资助被告上法庭

  2012年,某光电技术公司“先进眼视光诊疗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创新团队”(以下简称“眼视光团队”)入选广东省第三批创新科研团队,并获广东省财政资助及东莞市财政配套资助。

  2014年,松山湖管委会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分5年拨付1000万元专项经费,每年通过松山湖管委会组织的项目绩效评估后,拨付上年度款项。

  该公司若违约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而不能完成项目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管委会可单方解除合同,该公司应退还已核拨的经费及利息。

  2014年至2017年4月1日,东莞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已拨付600万元。

  2016年,眼视光团队申请变更子项目研究内容。2017年3月6日,广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作出《复函》:此项变更为项目核心内容及关键考核指标,调整方向与用人单位主要业务存在一定差距,实地考察时,团队仍未能提出新的替代研发内容。

  截至中期考核,项目进度不足合同约定的15%,参考广东省科技厅等单位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形成的意见,决定终止该项目,按项目进展收回广东省财政资助资金。

  2020年4月22日,松山湖管委会通知该公司在同年5月1日前按比例退回松山湖财政配套资金,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2021年5月11日,松山湖管委会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限该公司退回松山湖财政配套资金45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松山湖管委会行政处理决定。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光电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省人才办所作复函,截至中期考核,该团队项目进度不足合同约定的15%,团队完成合同任务目标的可能性非常小,故涉案项目已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该公司构成违约,松山湖管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综合考虑项目进度及已拨付款项,松山湖管委会要求该公司退款450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松山湖管委会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协议的过程中依法享有一定的优益权,在继续履行协议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约定解除协议条件成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后,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履责、依法行使行政优益权,保障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安全和质效。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