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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对临洮县一火锅店未缴纳罚款裁定强制执行。
前期,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公众聚集场所(火锅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火锅店停止营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履行期届满后,该火锅店拒不缴纳罚款,经大队依法催告后仍拒不履行。
2022年1月13日,大队向临洮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裁定,1月26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执行单位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临洮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由临洮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极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进一步督促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场所的安全。
此次案件的办理,警示了违反消防法律和拒不缴纳罚款的单位、个人都将收到严厉的处罚。有力维护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
来源:临洮县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