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佳木斯同江市当事人,你的土地转...
北京丰台区蒲黄榆当事人,你公司...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当事人,你的...
保定满城区当事人,你的商业用房...
海南乐东县九所镇当事人,你的拆...
石家庄辛集市当事人,你的征地补...
内蒙古扎赉特旗新林镇当事人,你...
山西阳泉市当事人,你的经营用不...
温州苍南灵溪镇当事人,你的房屋...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一期三号楼1003 (地铁9号线科怡路站C口出)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住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写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合同编草案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了“住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
草案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此外,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履行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定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后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