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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规必须回答 何为“公共利益”?
作者:尹卫国
目前拆迁纠纷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一是私房征收依据;二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三是补偿的公平与合理;四是暴力拆迁。这四大问题的核心是公共利益边界不清,少数地方动辄以所谓“公共利益”压群众,强迫私利让位于“公利”,用低补偿强行征收被拆迁户房屋,拆迁户不从,强拆悲剧就要上演。
城市拆迁事实上存在着公共利益需要与商业行为两种状况,现实中,滥用公共利益庇护商业拆迁的情况大量存在。如北京律师吕国华代理一起拆迁案,政府将国有土地征收后卖给开发商用于建高尔夫球场,并解释称高尔夫球场得向国家缴税,这就是“公共利益”。这种匪夷所思的话都说得出口,足见对公共利益准确定位是多么急迫。
词典上解释,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属于社会和公众共同拥有的利益或福利,如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
基于这个定义,政府拆迁如果是为社会公共事业,在合理补偿的前提下,百姓可以适当牺牲一点私利。但若为开发商盖房子腾地,那就是商业拆迁,政府应淡出,完全由两个利益主体平等协商。
由于《物权法》所涉及的拆迁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目前法院判决拆迁案件的主要依据还是拆迁条例,因此无论是修订拆迁条例还是拆迁立法,只有解决“公共利益”的标准是什么?怎么界定?由谁界定等问题,才能有效缓解拆迁矛盾,切实保障民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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