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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需要顶层设计
发布日期:2015-06-05点击率:1288

  6月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通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对此,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了整改,并停止相关做法,中国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四大电信运营商的云南分公司被处以罚款,共计1318万元。(6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在现实中,行政主管部门成了垄断“推手”的并不少见。相比而言,行政垄断比市场垄断的潜在危害性更大。不过,多年来反垄断调查往往都是针对某个企业,鲜见针对行政机关的。毕竟,反行政垄断属于公权力拿自己开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坦言,《反垄断法》实施多年来,对于涉嫌行政垄断的部门,作出处理的并不多,“压力和阻力都比较大”。

  与行政垄断背后的压力和阻力相比,反垄断执法也显得太过温和。根据《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也就是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力。问题来了,反垄断机关向违法机构的上级机关提出建议的时候,对方不接受,怎么办?

  在实践中,“只整改,不处分”的打折处理也十分普遍。在本案中,除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了整改,未提及哪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了处分。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做法可以一改了之,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何奢求部门和个人敬畏权力,恪守边界?

  去年9月,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透露,下一阶段,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将是调查重点。反行政垄断不能是反垄断局的“独角戏”,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建立高级别的反垄断联合执法机构,化解行政阻力;完善司法体制,如此方能踏石有印,抓铁留痕,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

  本文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