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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纠纷:房屋征收中,征收方是否有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发布日期:2026-03-09点击率:24

  北京拆迁补偿纠纷:房屋征收中,征收方是否有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房屋的,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推进征收工作,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在补偿不合理、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无论是谁,无论是什么征收项目,都不能推进征收工作,更不能直接清除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极个别的征收方则会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在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组织大量的社会闲散人员,或者是委托村委会、街道办等人员,直接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是对地上附着物直接强制清除。

  毋庸置疑,所有的强拆行为必定会对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尤其是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话,房屋内的物品等也都有可能会全部毁于一旦,青苗、地上附着物也会被全部毁损。那么,房屋征收、土地征收中,征收方是否有权实施强拆行为呢?

  这里我们就有绕弯子,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无论是实施土地征收,还是实施房屋征收,征收方,也就是相关部门是无权直接对被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进行强拆、强制清除的。虽然《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组织征收的主体,但原则上其只负责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包括落实补偿职责等,法律上并没有允许相关部门,有权利可以直接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或者是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

  所以,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作为被征收人此时一定要马上对违法强拆行为进行取证,为以后维权做准备。

  那么征收方若想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应当要如何进行呢?

  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如果因房屋产权不明或者是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迟迟有异议而不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交出土地或房屋时,征收方若想尽快推进征收工作,拿到土地,则需要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若征收项目比较着急,属于重大工程项目,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需要先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而不是直接组织大量人员实施强制拆除。对于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仍然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意交出土地或房屋的,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征收集体土地的,则需要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倘若被征收人仍然无动于衷,既没有针对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征收方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补偿到位、专款专用,征收程序合法的证明文件。

  等获得法院的同意,拿到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时,那么征收方则可以依法推进征收工作。至此我们可以得知,征地拆迁中,如果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那么只能是在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即便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无权在法院没有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否则强拆行为即违法。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房屋是老百姓避风的港湾,也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即便被纳入征收,征收方也无权强拆,更不能直接强拆。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征收方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拆房屋,或者是断水、断电等,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收集证据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若情况复杂,征收方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合理的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