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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征收方需要提供哪些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修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能源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也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但是征收方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需要及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项权益,包括知情权、补偿安置权、救济权以及选择权等等。
只不过,虽然法律法规上对被征收人的权益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过程中仍然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或者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不会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法律规定推进征收工作。比如说,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房屋征收公告,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信息,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评估机构,补偿方式的权利等等。
就补偿方式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中涉及被征收人住宅的,征收方需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不管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都是有选择权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价值差不多的安置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方就需要结合房屋的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现金(实际以转账的方式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中)。
然而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补偿方式上,往往不会按照法律上规定的进行,要么只提供货币补偿这一种方式,要么就是只提供一种产权置换这一种补偿方式,或者就以各种理由只提供房票安置。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条件允许,征收方在这些补偿方式中,为了方便,就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严格来讲其实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