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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收到补偿决定怎么办?
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非常常见。但征收补偿决定并不是针对每一位被征收人,而是只针对个别的被征收人。从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来看,在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一直与征收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其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不影响征收计划,就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说在土地权属、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同样也会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不过,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还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中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儿,因为征收补偿决定,从法律层面来讲,对被征收人的权益还是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也就是说,从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那么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就已经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如果被征收人对该文件置之不理,那么最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从实践中来看,征收方基本上都会依据补偿决定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或者是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推进征收工作。
因此,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被征收人首先就是不能大意,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觉得它只是一份文件,只要自己不按照上面的去做,征收方就不能把自己怎么样,事实上,这恰恰相反,被征收人的这种行为,只会给征收方留下强制拆除房屋的空子。
所以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一定要重视起来,这也是我们一直苦口婆心强调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虽然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该文件也是一份可诉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认为该决定中的内容完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征收人完全是有权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也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的60天内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只要被征收人依法针对补偿安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无论被征收人有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中的内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都不可以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性的保住房屋不被强制拆除。事实上,只要被征收房屋还在,那么被征收人手里就有筹码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尤其是在征收项目比较着急的情形下,只要房屋没有被拆毁,就有机会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