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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纠纷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征收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同时,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还应当要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主动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然而实践过程中,很多政府信息相关部门要么就是以各种理由不公开,要么就是选择性公开,尤其是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很多被征收人对征收信息是一无所知,具体征收的范围是什么也都不清楚,这就很容易导致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产生较大的矛盾纠纷。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什么文件也没有看到,对什么征收信息都不知道时,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弄呢?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在这里很明确的告诉大家,当征收方什么文件也没有发布时,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要相关部门能依法行政,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在短时间(一般是20个工作日)内获得征收方没有依法主动公开的文件的,比如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划和计划书、用地批复文件等等材料。相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应当要及时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是直接去相关部门申请的,那么相关部门应当要当场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话,那么也应当要出具书面的文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人予以答复。对于被征收人通过书面邮寄申请书的,相关部门需要在收到该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对于需要延期的,也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通常延期答复时间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一定要注意答复期限。实践中,有绝大部分征收方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要么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公,要么就是置之不理,或者是超期答复,这都是不合法的。
对于相关部门超期答复的,或者过了法定期限都没有对被征收人答复的,答复内容牛头不对马嘴的情况,建议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他们的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部门的行为进行核实、改正,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再提起诉讼。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来说,相关部门未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或者相关答复没有按照被征收人要求进行答复的以及超期答复的情况,若要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这是需要大家注意的,一旦错过诉讼期限,那么被征收人就会丧失这项权利。
不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先弄清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这是很有必要的。当然被征收人也可以直接委托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依法主动公开征收信息,即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征收文件,被征收人对此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