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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发布日期:2019-04-18点击率:717

  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首先,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体现在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个体村民之间的一种利益的调整或者说是再分配,是一种公共职能。它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时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村民委员会进行这些管理行为,特别是经过法律法规等授权的行为时,其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确定了授权组织的被告地位。众所周知,行政职权的取得根据其来源分两种,即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故有职权是指已经成立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就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很显然村民委员会不属于这种情况,它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的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即授权行政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情况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团体、事业及企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这里所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等。

  其次,关于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第一、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就本案来说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和其他所有财产的管理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权,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职能,属于法律授权的行为。来源:科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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