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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检察参与去行政公益主体弱势
□专家点评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权责脱节、利益驱动、选择性执法或者不作为等,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不断出现的、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引起的危害公共利益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十分必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事公益诉讼在环保、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已率先起步,实现诉讼利益由“原告个人利益”向“公益与私益平衡”过渡的有益探索。但这项制度在行政诉讼领域尚未建立,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还相对较窄。
行政公益诉讼中,相对于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往往因自身力量的不足处于弱势地位。而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代表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适格主体,也享有特定的公权力,能够与行政机关相抗衡。检察机关具有相对完备的侦查技术力量和业务素质良好的专业诉讼队伍,承担行政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起诉、应诉等工作,得心应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诉讼、“捣蛋者诉讼”等问题,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更符合行政诉讼对效率的要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社会和相关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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