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广西百色平果市当事人,凯诺律师...
廊坊霸州胜芳当事人,凯诺律师已...
淄博博山区白塔镇当事人,凯诺行...
山东济宁市微山县当事人,凯诺土...
儋州峨蔓镇当事人,凯诺土地律师...
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
中山市三乡镇当事人,凯诺土地律...
沈阳于洪区当事人,你们的土地承...
舟山岱山县当事人,你的与国资公...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一期三号楼1003 (地铁9号线科怡路站C口出)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马怀德:检察参与去行政公益主体弱势
□专家点评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权责脱节、利益驱动、选择性执法或者不作为等,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不断出现的、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引起的危害公共利益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十分必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事公益诉讼在环保、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已率先起步,实现诉讼利益由“原告个人利益”向“公益与私益平衡”过渡的有益探索。但这项制度在行政诉讼领域尚未建立,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还相对较窄。
行政公益诉讼中,相对于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往往因自身力量的不足处于弱势地位。而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代表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适格主体,也享有特定的公权力,能够与行政机关相抗衡。检察机关具有相对完备的侦查技术力量和业务素质良好的专业诉讼队伍,承担行政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起诉、应诉等工作,得心应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诉讼、“捣蛋者诉讼”等问题,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更符合行政诉讼对效率的要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社会和相关群体的利益。
- 上一篇:两高:久拖未果案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 下一篇:盱眙:行政审批流程止住权力“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