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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相关部门实施断电违法逼迁 经历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公正判决
发布日期:2020-02-03点击率:658

  拆迁工作进展的程度和进展的方式,往往可以侧面体现出当地政府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态度。拆迁无小事,因为拆迁工作的开展涉及到老百姓未来的生产生活的质量,此时需要政府实实在在的站在老百姓的立场,站在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的给予老百姓补偿,合理合法的进行拆迁工作。

  但是,现实并非如此,一起起案件的发生,都会给我们不一样的经验和教训。最近,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就办理了一起断电逼迁的案件,虽然走过二审程序,但是最终赢得了本案的实质上的胜利。

  【基本案情】

  何先生是浙江新昌县左于村的村民,在村里有一套二层楼房,2000年的时候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来,何先生在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二层楼房上加了三层和四层。在楼房前搭建钢棚,在楼房边上搭建披屋。

  不久,镇人民政府对何先生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为何先生搭建的钢棚、披屋及加层的三层,四层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是违法建筑,并且要求何先生于2019年4月16日前自行拆除。

  何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一直也没有拆除房屋。2019年5月21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了何先生的钢棚、披屋及主楼加层的三层、四层,并且对何先生作出《停电通知》,决定对何先生于2019年4月30日停止供电,随后又作出《停电日期变更通知书》,决定延期至5月5日。而到了2019年5月5日,镇人民政府对何先生在左于村的全部房屋采取断电措施。并且在10月份,把何先生在左于村的剩余二层楼房也被强制拆除。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一审法院作出裁决支持了政府的决定,但是该案件为什么二审法院又支持了何先生的诉求呢?

  首先,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本案中,何先生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是未经何先生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相关部门就将其部分房屋强制拆除。同时其房屋一至二层不属于违法建筑,而是合法建筑,政府不加以区分也将其一并拆除的行为,侵犯了何先生的合法权利。

  其次,相关部门采取断电的行为是否涉嫌逼迁?

  这个问题在二审法院中,得到了很好的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案涉房屋中一至二层系何先生的合法房屋,但镇人民政府在2019年5月5日对合法建筑在内的全部房屋作出断电行为,且至2019年5月21日对违法建筑部分被强制拆除后,断电行为依然继续,直至2019年10月份何先生的合法房屋也被拆除。

  结合断电开始时间、持续时间可以看出该断电行为并非仅在两次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其实质上是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独立行政行为,并且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对权利义务人产生影响。所以,一审裁定法律理解不当,应予指正。

  最终,通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作出撤销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决并且指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知道,相关部门工作的效率不是通过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而达到的,政府的公信力也不是靠着庞大的经济数值所决定的。政府有权但是不能滥用。

  拿着胜诉裁判的何先生无比的激动,因为一路走来,经历担忧、恐惧,自己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最终获得了圆满的结果。拆迁无小事,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该是政府机关工作开展此类工作的信条,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更加幸福,政府的威望才能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