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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重大工作过失赔偿需自掏腰包
发布日期:2014-12-04点击率:1091

  齐鲁网记者11月27日讯 (记者 李瑞平) 记者从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将对行政执法人员加大管理力度,根据七种不同情况将作出从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七大行为不能犯错 最严重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非法收留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款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