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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家赔偿案件法院不再“自己审自己”
发布日期:2014-09-23点击率:1580

  本报天津9月22日电(记者张国)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今天接到了一份向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的申请,这突破了基层法院的属地管辖权,意味着国家赔偿案件不再是“自己审自己”。

  今年9月1日起,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基层人民法院自赔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指定红桥区、东丽区、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分别管辖该市16家基层法院的自赔案件。红桥法院接到的申请,是改革后出现的第一个案例。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天津的这项改革针对的是基层法院的自赔案件—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赔偿的案件。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王友莉说,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权力侵权,往往导致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存在天然的不信任。在自赔案件中,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自己立案、自己审理,一些当事人认为“都是原班人马”,法院出于“自我保护”会避免立案和作出赔偿决定。而此次改革通过借鉴海事法院的跨区域管辖,实现自赔案件与行政区划的分离,有助于减少赔偿请求人对国家赔偿案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案件的去行政化,加大对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保障力度。

  改革之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16家基层法院作过调研。据王友莉介绍,这些法院的自赔案件中,正式立案比例较低,且分布不均。2011年到2013年总计36件自赔案件,其中有17件集中在两家法院,有8个基层法院连续3年没有自赔案件。而从全国3100多个基层法院来看,每年自赔案件在300件左右,平均每个法院10年才可能遇到一件。

  王友莉说,当前基层法院自赔案件立案难、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情况多发,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案件“跟本院的利益有关”。法律规定自赔案件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理赔,赔偿义务机关一旦不依法受理,就会出现逾期案件。近3年来,天津市基层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应予受理而未受理,最终被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受理的案件数占全部自赔案件的19.4%,而基层法院不及时做出赔偿决定的“逾期率”为33.3%,明显高于中级法院的4.8%。将立案权交由与原司法行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减少了来自本辖区政府等部门的外部压力以及来自赔偿义务机关内部的干扰,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立案难。

  目前,管辖自赔案件的3家基层法院均对原有的国家赔偿小组进行了“升级”,成员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按照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有关材料3日内就要移交管辖法院。王友莉认为,将案件集中交由具备审判优势的法院管辖,对大部分法院来说解放了审判力量,克服了人员闲置、机构空转的问题,节约了资源,也有利于建设专业化的国家赔偿审判队伍。

  天津市蓟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穆春旭向记者坦言,过去10年里该院没有遇到一起自赔案件。他说,许多案件都适用回避制度,而国家赔偿案件没有,很难打消人们对法院“自己判自己”的合理怀疑。跨区域管辖能够保证案件审理质量,节省基层法院的审判资源,也是对当事人负责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