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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庭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时间问题的答复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五十三条明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明确:“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决定、行政处罚下达后,当事人还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那么该催告的时点应该在什么时候呢?是在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还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进行了明确:当事人在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只要满足这一点,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
(2019)最高法行他4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9〕13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行政法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