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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丨西峡法院发布2024年度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30点击率:1

  2024年度西峡法院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养殖有限公司、王某诉西峡县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以联动协调推动行政赔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

  (一)基本案情

  被告某镇政府按照上级单位规划要求,修建高速路,将原告某养殖场进行违法强制拆除,因拆迁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养殖场的经营者王某将某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某镇政府赔偿因强拆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200余万元。在诉前,双方各自委托鉴定机构对养殖场的价值进行鉴定,鉴定价值却相差100多万元,但双方均未能提交鉴定依据。

  (二)案件实质性协调化解过程

  西峡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法官就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并分别给双方当事人通过面对面、打电话的方式做释法明理工作。针对被告的强拆行为,法官联系到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告诉其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对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行政机关负责人听后,意识到问题所在,表示愿意赔偿并接受调解。通过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后,原告也愿意接受调解。为了双方能够实质性化解争议,西峡法院院领导亲自参与合议,并多次积极与被告镇政府负责人沟通,了解各方的诉求和想法,研究调解思路,争取促使双方和解,但最终却因为调解金额差距过大而始终协商未果。针对原告养殖场实际财产价值和损失赔偿金额确定的问题,合议庭一方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结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运用逻辑推理,主持双方对案涉财产在拆迁时的价值进行议价,对有争议的财产,参照双方的评估报告及当地市场行情,以有利于原告的原则作出认定,着手准备判决。另一方面,仍然不放弃实质化解工作,承办法官冒着酷暑多次奔波于原被告之间,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逐渐理解与配合,案件在判决书下发前迎来了转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该起行政赔偿案件得以圆满实质性化解。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西峡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创新行政审判监督方式,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重点,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刻贯彻落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规定要求,避免人民群众诉累、有效监督行政权运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该行政赔偿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引导行政机关处理类似行政赔偿争议具有较好的指引、参考和启示意义。

  案例二

  胡某诉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案

  ——准确认定民事执行程序中税款义务的承担主体及责任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某法院判决王某应偿还原告胡某借款44万元及利息。某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胡某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程序中,某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法院两次拍卖流拍,经胡某申请,某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房产作价44万余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胡某,以抵偿王某对其的部分债务。作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胡某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胡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法律规定承担。”随后,胡某向税务局缴纳案涉房屋印花税、契税合计1.8万余元,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审核,出具一次性告知单,以胡某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所送的受理材料“缺少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票”,要求胡某补齐或者规范材料后,再到窗口提出申请。原告胡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为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违法,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案件处理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民事执行程序中涉税款义务的承担主体及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本案中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载明:“申请执行人胡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申请执行人胡某及被执行人王某均为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均应当依法缴纳税款。2.被告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告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在查验王某应缴税款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者未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下,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原告胡某补齐或者规范材料后,再申请办理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原告胡某在缺乏且未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房屋的不动产转让相关完税凭证时,请求行政机关登记房屋的转移登记诉请,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裁定以不动产抵债,申请执行人持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产生的税费应该由谁承担?这是一些当事人会遇到的问题,有时会与负责房屋登记的行政部门产生争议。通过本案提醒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的税费,与网拍行为无关时,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影响不动产变更登记;因执行程序中网络拍卖行为或“以物抵债”发生的财产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各自承担。对于拍卖成交的,可以优先在拍卖款中扣缴相关税费,对于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若接受抵债人同意垫付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款,在抵债金额中对其垫付的税费款予以扣除,如果不愿意垫付,则需要承担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风险。该案的处理对于推进相关行政争议的预防和诉前化解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和积极作用。

  案例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诉内乡县某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审理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一)基本案情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职中发现,被告某行政机关作为监管单位,未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致使部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于2023年8月24日、2024年1月10日向被告制发检察建议书和督促履职函,督促被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但截止起诉时,被告仍未对8家企业和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某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8家单位欠缴案涉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进行查处的监管职责。

  (二)案件处理

  西峡法院采用“3+4”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期间还邀请西峡县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共计30余人观摩和旁听。在庭审中,诉辩双方就被告单位的职能权限、被告单位是否已经履职尽责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合议庭3名审判员及4名专家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行政单位出庭负责人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将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尊崇敬畏法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充分履职,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和合议庭的充分评议,该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对涉案8家单位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三)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该案的审理和裁判对于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西峡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守绿色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重底线,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司法手段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协作,形成保护环境资源的强大合力,为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