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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政机关未完全履约但持续履行主要义务,且未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不得解除行政协议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未完全履约但持续履行主要义务(如支付过渡费)且未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不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请求解除行政协议的,不予支持。
2.行政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恢复原状或额外赔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银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刘银波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楼区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0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刘银波申请再审称:岳阳楼区政府一直未履行《岳阳楼区东升社区中门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意向协议》(以下简称《安置意向协议》),安置地至今尚未开始建设安置房,导致刘银波一家无固定住房。刘银波签署《安置意向协议》,系因其宅基地被偷挖,并非出于自愿。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因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刘银波户的宅基地被岳阳楼区政府征收。2014年3月9日,刘银波与岳阳市琵琶王立交桥东南角旧城改造项目部签订了《房屋收购协议书》,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2014年3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安置意向协议》,约定刘银波可购买安置房一套,交房时间为30个月。涉案旧城改造项目由于拆迁等问题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但岳阳楼区政府一直向刘银波户拨付安置过渡费。因岳阳楼区政府仍在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岳阳楼区政府延迟交付安置房并未导致《安置意向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刘银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安置意向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岳阳楼区政府未能按照《安置意向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而给刘银波造成的损失,刘银波可另行寻求救济。刘银波一审还提出了恢复其宅基地,并按照4万元/平方米单价赔偿其门面宅基地损失36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房屋收购协议书》已经履行,《安置意向协议》还正在履行过程中,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银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银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田心则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 滨
书记员 陈 健
来源:行政法实务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