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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的空白协议:签了空白协议,房子拆了补偿还没影儿?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4-04-18点击率:7

  征收拆迁中的空白协议:签了空白协议,房子拆了补偿还没影儿?法院这样判...

  裁判要旨

  被执行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院可以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认定,虽然双方签订的是空白的房地产收购补偿协议,但在特定条件下,若协议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且行政机关承诺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即使补偿金额等内容未在协议中明确,也不能简单认定该协议无效。

    拆除行为与补偿责任:协议签订后,房屋被行政机关先行拆除,但由于双方后续未能就补偿金额协商一致,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有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尤其是在房屋已经被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补偿问题未解决而不作为。

  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执复73号

  裁判要旨:被执行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院可以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案情介绍

  一、2016年2月29日,关于日本水产公司诉新大地公司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于作出(2014)鲁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新大地公司支付日本水产公司货款计X美元本息。

  二、2016年9月12日,山东高院向被执行人新大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新大地公司履行相应债务。

  三、2016年11月30日,新大地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侯火炘变更为鞠厚治,并免去侯火炘所有职务。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

  ——行政机关采用签订空白房地产收购补偿协议方式拆除房屋后,双方未能就补偿内容协商一致,行政机关又不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裁判要点】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认定,虽然双方签订的是空白的房地产收购补偿协议,但在特定条件下,若协议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且行政机关承诺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即使补偿金额等内容未在协议中明确,也不能简单认定该协议无效。

  拆除行为与补偿责任:

  协议签订后,房屋被行政机关先行拆除,但由于双方后续未能就补偿金额协商一致,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有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尤其是在房屋已经被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补偿问题未解决而不作为。

  法院判决补救措施:

  裁判结果要求行政机关在限定时间内(三个月内)对原告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房屋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这意味着行政机关需要确定并支付合适的补偿金额,以弥补因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其他诉讼请求的驳回:

  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和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房屋已经实际拆除,恢复原状不具备现实可能性,而且协议本身不被认定为无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4日,原告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签订《多湖中央商务区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房屋及土地收购货币补偿协议》一份,原告同意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收购其所有的座落于金华市金东区浮桥东路88号华丰市场综合楼的房屋。但双方未就房屋的性质、面积及收购的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约定。同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其本人会积极响应多湖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同意先行拆除华丰市场所有建筑物,自愿承担先行拆除的所有法律效果。次日,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对原告所有的华丰市场综合楼实施了拆除。之后,因被收购房屋性质为商业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双方对适用何种补偿标准有争议,一直未就补偿金额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多湖中央商务区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与土地收购货币补偿协议》无效;请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或按现行同类附近房地产价格赔偿原告损失。

       (二)裁判结果

  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立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的收购协议,在一定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旧城改造的效率,并有助于通过合理的价格来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更加充分更加及时的补偿安置,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原告同意收购、承诺可以先行拆除再行协商补偿款项并已实际预支部分补偿款、行政机关愿意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合理的并不低于当时当地同区位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安置,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收购协议情形的,不宜完全否定此种收购协议的合法性。故对原告事后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鉴于协议约定的房屋已被拆除,对原告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对于涉案房屋的损失补偿问题,被告应采取补救措施,协商不成的,被告应及时作出补偿的处理意见。遂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