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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引发侵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3-11-10点击率:57

  强制拆迁引发侵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2005年12月3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用于项目建设,被告张某居住的房屋位于该公司项目拆迁范围之内,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9年10月,为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原告强制拆迁了被告张某的唯一房屋。被告遂举家搬迁到原告开发建设的房屋居住,给原告正常经营造成了极大影响,双方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陷入持续僵持的状态。2016年11月7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所占房屋,并且向原告支付占房期间的费用154000元。

  结合争议焦点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找准“症结”所在,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做工作,在释法析理中逐步打消双方的隔阂,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43万元,被告从现住房屋中搬离。目前,此案已经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侵权法律关系。一是被告张某没有合法权利,居住属于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房屋。二是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强制拆除了被告张某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在未取得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有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法建造的房屋,从表面看,应当搬出该房屋,并且弥补原告公司的占用房屋期间的房租。

  但实际上,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依法取得包括涉诉房屋在内的范围进行拆迁,但是在拆除被告张某的房屋时,并未依法与被告张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参照《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已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符合诉讼要求的证据保全。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按照本条例进行证据保全等程序,自行强制将被告张某的房屋拆除,造成张某的房屋损失及房屋内物品的毁损。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当对被告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拆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未经市拆迁主管部门裁决,非法强制拆迁,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照《拆迁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拆迁人还应当对被拆迁人房屋作价补偿金额增加一倍予以补偿。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是,由于时间拖延过长,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房屋价格节节攀升,被告被拆迁房屋的损失范围及赔偿标准也均无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通过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源:内蒙古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