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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坏者”变成“守护者” 呼和浩特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模式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该怎么赔?2018年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已在很多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和执行标准,但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侵权人本身没有赔偿能力,怎么承担责任?被生态损害的原位无法修复,怎么办?呼和浩特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
近日,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要求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被告人王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王某某还作为内蒙古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教育基地——荒漠化治理区建成后第一名以劳务代偿方式进行植绿治沙的案件被告人参加了该基地的揭牌仪式。
据悉,2018年至2019年秋季,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黑城村东圪节草卜地本人和同村村民承包经营的耕地内取土、卖土,经鉴定,王某某取土平均深度2.6米,占用耕地面积16.35亩,土方量为32401.21立方米。原本平坦的耕地上突然多出了相当于一个半足球场大小的深坑,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损坏。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在耕地内取土,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限期对其破坏的土地进行回填。考虑到王某某系初次犯罪,且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罚金,又长期在黄河流域的托克托县劳动生活,对附近的地理环境、生态环境较为熟悉,且被破坏土地已被修复进行耕种。法院最终决定,由承办法官和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共同监督王某某在缓刑期间到托克托县黄河流域内的内蒙古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教育基地——荒漠化治理区内,以劳务代偿、异地修复的方式通过治沙“中国魔方”——麦草方格的方式承担恢复涉案土地环境责任。
该案的判决在打击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充分落实了修复理念,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又减轻了侵权人经济压力,让环境“破坏者”成为“守护者”,更能调动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是一种“双赢”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也强化了世代居住于黄河流域的当地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实现了法律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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