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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执行国家赔偿,符合什么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发布日期:2023-10-17点击率:64

  申请涉执行国家赔偿,符合什么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案情回顾2014年9月1日,魏某因李某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要求其偿还魏某借款2500000元的义务,而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申请执行人已经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评估拍卖,于2014年10月15日决定终结魏某对李某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25日,魏某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收到魏某申请后,未作出赔偿申请,遂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虽然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立案超过五年,并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赔偿请求人魏国平在本案询问过程中的陈述,被执行人李某尚有财产可供执行,魏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不符合国家赔偿受理条件,因本案已立案受理,故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四)对抵押、质押、留置、保留所有权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的;(五)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六)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七)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的;(八)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依法应当拍卖而未拍卖的;(九)违法撤销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十)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十一)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结前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在相关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除外:(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或者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二)被执行的财产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三)自立案执行之日起超过五年,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四)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可以申请赔偿的其他情形。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确实有可供执行财产,并未完全丧失清偿能力,在此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所受损害的救济仍然以执行程序为主。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