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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哪些情形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谁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怎么申请行政赔偿?
问:什么是行政赔偿
答: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问:哪些情形被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
答: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发生在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虽然作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PS: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谁有权请求获得行政赔偿?
答: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4.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问: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答: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问:行政赔偿请求向谁提出?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1.通常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问:申请行政赔偿必须书面吗?《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通常申请行政赔偿要求递交书面申请书;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 申请的年、月、日。
问: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答: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问:行政赔偿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严重后果:1.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问: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后无法返还或恢复怎么办?
答: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问:餐馆被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应该怎样赔偿?
答: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1)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2)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3)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4)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5)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问: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银行利息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属于财产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