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广西百色平果市当事人,凯诺律师...
廊坊霸州胜芳当事人,凯诺律师已...
淄博博山区白塔镇当事人,凯诺行...
山东济宁市微山县当事人,凯诺土...
儋州峨蔓镇当事人,凯诺土地律师...
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
中山市三乡镇当事人,凯诺土地律...
沈阳于洪区当事人,你们的土地承...
舟山岱山县当事人,你的与国资公...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一期三号楼1003 (地铁9号线科怡路站C口出)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22)最高法行他1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及土地置换协议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谓“其他合理方式”,包括确定合理的利息损失,以及按照决定赔偿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等。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估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如存款利息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可以按贷款利息计算。
此复。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