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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某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树某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树某与案外人因杉木的权属发生争议,争议杉木被暂扣于某乡林业站。2017年,某镇政府作出争议杉木为树某所有的处理决定。某县政府复议维持某镇政府的处理决定。随后,树某多次要求返还暂扣的杉树未果。2020年12月,树某因杉木腐烂、要求赔偿的问题与某镇政府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镇政府拒绝返还杉木行为违法并要求某镇政府赔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镇政府拒绝返还杉木行为违法并判决某镇政府裁定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守公正、高效、及时原则;在不能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对暂扣的鲜活产品或其他易腐物品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因保管不当或延时处理致物品毁损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行政机关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怠于返还杉木致杉木腐烂,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行政法实务 贵州高院发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