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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提起强拆行为违法之诉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另一种是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再单独提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后,再根据情况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也可以在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
实践中,可能很多被征收人会更倾向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这一方法。
也就是在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选择先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之后,再考虑是否要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事实上,这种方法之所以受很多被征收人的青睐,其原因大概是法院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有的征收方会扛不住压力主动联系被征收人与其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提起行政赔偿这一程序。
当然即使征收方未主动联系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只要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该强拆违法判决书同样会对征收方产生一种威慑力,可以更好地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赔偿、补偿职责。不过一般情况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